女孩夜宿酒店被蒙面强奸,三名保安被怀疑作案,是谁?法院判了
2019-07-30 12:27 羊城派 原创
DNA锁定当晚的作案者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14年前,女孩王嫣(化名)从四川老家深夜来到广州,入住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一家俱乐部的宾馆203房。凌晨,有人入室抢劫,并用浴巾堵嘴、被子盖住女孩头部及用文胸捆绑双手的方式强奸了该女孩。由于当晚室内灯光已关,加上被害人近视未戴眼镜,给指认嫌疑人带来了困难。

究竟谁是作案人?案发后,当晚值班的三名保安列入了作案嫌疑人范围,而保安中的两人又是重点怀疑对象……时隔14年,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于今年5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锁定了作案人,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资料图/视觉中国

事发:女孩凌晨入住宾馆遭抢劫强奸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14年前——

四川女孩王嫣于2005年10月27日从四川老家坐飞机到广州,到达广州白云机场时已是10月28日凌晨0时许,其表叔到广州白云机场接她并将她送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的某乡村俱乐部旅店203房,然后其表叔就回广州的家了。

王嫣事发后在陈述中说,其住下后因电话问题就到总台打电话回老家,后再回203房冲凉睡觉。当睡至凌晨4时30分许,她睁开眼睛见到有一名男子蹲在床边翻她的行李。

“我就迷迷糊糊地问‘干什么’,那男子猛地站起来用盖在我身上的被子蒙住我的头,用普通话叫我不许出声,并说自己几天没吃饭了。我听完后感觉到他是抢钱的,我就对他说:‘我的钱放在背包内层的小袋里,你取完钱后千万不要伤害我。’那男子就对我说:‘你不能将被子翻开也不能动,不然我就将你杀死。’他说完后就动手翻我的背包,将里面的410元钱抢走,然后问我手提电话放在哪里,我因为害怕就告诉他也在背包,但被我摔坏了。”

王嫣说:“他搜完我的财物就在我旁边的床上捡到我冲凉后放在该处的浴巾,用浴巾堵住我的嘴巴和盖住我的头部,再用我冲凉后换下的文胸将我的双手缚住。”随后,该男子对其实施了奸淫。

王嫣说,作案后,该男子从洗手间的窗门逃走,因为她“听到他进入洗手间并将窗户打开的声音,我再在床上躺了约一分钟听到没有动静,我翻过身将盖在头部的浴巾摔开,走到电话旁,打电话给总台告诉刚才发生的事情叫酒店马上来人。”

困难:女孩近视被蒙面且室内灯已关

过了约5分钟,有人敲门,王嫣询问后得知是保安,也是将房门打开一点叫保安先帮她松开双手,那保安边松绑边问发生了什么事,王嫣就将刚才被抢劫、强奸的事情告诉他,并叫保安先出去,她要穿衣服。

“他出去后我就冲凉穿衣服,然后打开房门,那保安就进来帮我取行李,他进来后见我洗手间的灯没关,就走进去四周观察一下后帮我关了灯。然后我俩一起往大堂走。到了大堂后,我就故意拿起电话装着要打110报警的样子,那保安就上前制止我说‘先不要报警,等我们经理来后再说’。”王嫣回忆。

过了一会,经理过来并帮王嫣报警,稍后警察到场。王嫣向警察回忆说:抢劫和强奸的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7米,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一条黑色西裤,脚穿一双黑色皮鞋,有一啤酒肚,头发不长不短,脸较圆,讲普通话。

“我有近视眼,是300度。我睡觉时没有戴眼镜,被强奸时也没有戴眼镜。我有关灯睡觉,但房间外面走廊的灯是亮着的,那灯光能照进203房内……我被强奸时有反抗的,但当时我双手被缚住,反抗力量不大,而且他用手将我被缚住的双手压住,我用脚乱动,他就用脚将我的双脚压住。因为我双手被缚住,反抗力度不大,所以没有将他打伤。”

王嫣还补充说,那男子在抢她财物时和实施强奸时曾威胁她“如果你反抗或大声叫就将你杀死”。

追凶:究竟谁才是当晚的作案人?

南村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案涉的俱乐部较为僻静,案发当晚有3个保安值班——黄某、李某、付某。

保安黄某说,他和另两个保安当时不在一起,“他们两个是负责巡逻,我负责是守值俱乐部出入洞口。我们的夜班时间是从晚上11时至次晨7时。我记得当日凌晨2时许,在洞口处与他们俩见过面,大约在当时凌晨2时40分离开的,因为当时2时至2时40分都在一起吃夜宵(2个人一起,我和付某)。我和付某吃完夜宵后,他就在洞口的桥上静坐了一会,我也在一起坐,后来李某就去吃夜宵了,一会李某吃完夜宵就回来,他们俩就提着电筒进去了,那时进去大约凌晨3时15分左右。”

不过,黄某在证言中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该线索显示保安付某有点“异常”:“在李某和付某离开我后,他们有回来与我见面。开始是李某先回来的,手里没有电筒,当时大约是凌晨3时40分左右,回来后没有说什么,没有说付某的去向,他不出声就坐在洞口旁,自己取来一张木凳在洞口处坐了一会就走了。李某离开我时,我没有注意看钟。在李某离开我之后不久,就发现付某回到我的岗位,当时大约凌晨4时多一点。他来到我的岗位时,比较紧张,当时有一辆小汽车的灯光照过来时,他还闪开藏起来,怕人家看见一样。我没听到他说话,他手里什么也没有,连电筒都不见了。大约是凌晨5时许,前台打电话来洞口之后,是付某接,他接到电话后就走了。”

而保安付某在接受问询时,则表示保安李某当晚与他一起巡逻时有一段时间离开了:“当天我和李某在巡逻时除了上厕所基本上没分开过,只是在凌晨4时48分我和李某巡逻至利泰洞口时,他说有点感冒要回宿舍吃点药,后就离开。我独自一人继续往洞口外黄某的岗位走,走到那儿时见他在睡觉,叫了两声没叫醒他,我就拿了一个凳子坐了下来。但不到十分钟,俱乐部的服务台打电话找我叫我去宾馆看看,因为那儿有一房间的女孩在哭。我接到电话就赶往树上宾馆202房敲门。”其后,保安付某带该女孩到前台。

而保安李某说,10月28日约2时,黄某负责石洞口的保安,我就和付某负责俱乐部内的巡逻保卫工作。该工作正常情况下会直到7时下班为止。凌晨5时左右,我和付某巡逻至俱乐部洞口(靠俱乐部内)时,我就对付某说去关安全灯(开关分布在俱乐部的周围边界处,按规定5时左右要关灯),就和付某分手了,我独自一人去关灯了,约5时30分,我关完灯走回洞口,听见洞口的电话响了,黄某接了电话,但他听不懂对方说什么,让我听,我听到俱乐部的前台女服务员说树上203房出了事,让我去看一下,我马上跑步过去,到树上宾馆楼下时,就看见付某领着一个黄头发的女孩走下来,他手上还拿着一袋行李,这行李应该是那个女孩子的,我问他发生什么事,他说这个女孩被人入室抢劫了,然后我就和他们俩一起走过去宾馆前台,把女孩的两袋行李放在前台保管了。”

迷局:嫌疑人12年后被抓但称未进入房间

从三名保安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保安付某当晚有异常表现,保安李某当晚有段时间曾单独离开了一会儿!

李某陈述说,警察到来后,把付某叫了出去,控制起来,可能怀疑是他作案。

付某的抓获经过等证实,2005年10月28日案发后,警方抓获嫌疑人付某。

案发几天后,2005年10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委托鉴定,检材为被害人王嫣血纱、嫌疑人付某血纱、王嫣的阴棉、现场床单上的斑迹,检验结果显示,被害人王嫣的阴棉及现场床单上的精斑来自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但排除为付某所留。付某随后被释放。

然而,案发后李某离开了该俱乐部。警方后来将1983年3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贵州人李某列为作案嫌疑人。

12年后的2017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州市汽车站将李某抓获。

此时,案发时的俱乐部及酒店已经结业关闭,警方无法查找到涉事酒店工作人员,无法核实李某案发前后活动情况。

但李某始终否认自己有作案。“我和黄某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就离开派出所,后才知道俱乐部内的旅店有客人的房间被入室强奸。我本人没有强奸行为。” “当时我们三个人值班,基本在大门口保安亭,两个小时由两个保安去巡逻一次。我当天没有单独巡逻过。我以前从来没接触过事主,事主入住前也没有去过她住的房间。”

转机:DNA锁定当晚的作案者!

然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中王嫣的阴棉检出人精斑,其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1×1017;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中现场床单上斑迹检出人精斑,其中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84×1016。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李某表示:“我不知道为什么在现场和事主阴道里的提取物中发现我的DNA,我没有做过抢劫、强奸的行为。”

后来,在庭审时,他向法庭称:“我在案发头天晚上与三陪小姐在该房间开房,小姐是在KTV用300块点的,开房时并没有进行登记,酒店是否每天对房间进行打扫我不清楚。酒店有给我们安排宿舍,并不允许我们随时使用房间。当时是客房服务员带我去开房的,开房要用房卡,别人用过的房间我们酒店当晚就弃用了,我和客房经理提前说了当晚要用房间就使用了,没有给客房服务员好处。之前我是发泄自己的不满所以没有供述。不能以床单提取到我的DNA就认定我强奸,不能说被害人当时不见了东西就说我抢劫。”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任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俱乐部保安员并在值班巡逻期间,进入被害人王嫣入住的该俱乐部树上宾馆203房内,用浴巾堵嘴、被子盖住头部及用文胸捆绑双手的方式对被害人王嫣实施奸淫,并抢去被害人王嫣的现金人民币410元及TCL手机一部(因资料不详不予估价)。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携赃逃离现场。

关于李某及辩护人否认李某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害人王嫣陈述证实案发当晚被一男子用浴巾堵嘴盖住头部及用文胸捆绑其双手,实施抢劫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赶到案发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吻合一致;证人黄某和付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当日凌晨4时至5时期间曾离开同伴单独巡逻,具有作案时间;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及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的阴棉、现场床单上的精斑DNA来自同一男性个体,符合被告人李某的STR分型。以上证据互相印证,根据DNA鉴别个体的唯一性,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此外,反观李某的供述,其归案后曾供述称2005年不曾来过番禺,后期供述称案发当晚在该俱乐部值班巡逻,没接触过被害人,也没有去过被害人的房间,当庭又辩称案发前一晚曾与三陪小姐在案发房间开房,现场提取床单上的精液是其与三陪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所留,可见被告人的供述反复不一致,既与在案证据相悖,亦不符合一般酒店房间管理常规,且无法解释被害人阴棉检测出其DNA的事实,故其供述显属无理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及辩护人否认李某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害人王嫣在案发后马上向酒店报称被抢劫、强奸的事实,且对其被盗财物及经过有清晰描述;证人付某、黄某作为保安的证言亦证实了当时接报称有人被强奸、还被抢走人民币和手机,均能与被害人王嫣的报案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客观属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并抢劫公民财物,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及TCL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害人王嫣;追缴不足的,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王嫣人民币410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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