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命案证据,岂能拿钱“封口”?
2019-07-26 14:58 羊城晚报 原创
警方丢失命案关键证据本已是难以原谅的过错,事后不仅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反而与被害人家属签署附带限制条件的补偿协议,可谓错上加错

文/陈广江

2001年,河南永城市龙岗乡16岁女孩王小丹被害身亡,尸体于村中玉米秸秆垛里发现,裤子被脱到脚踝。2011年,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指认了现场。此案侦办过程中,永城市公安局将部分关键证据遗失,致案件达不到移送起诉条件,并在2014年与王小丹父亲王彬签署协议,补偿58万元,要其承诺不向上级申诉。如今,王彬要求打击犯罪,扫除保护伞。(7月25日潇湘晨报)

图/潇湘晨报

警方丢失命案关键证据本已是难以原谅的过错,事后不仅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反而与被害人家属签署附带限制条件的补偿协议,可谓错上加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有依法控告申诉的权利,而补偿协议限制公民的控告申诉权利本身就涉嫌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实上,这种补偿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拿钱“封口”画等号。

作为国家刑事侦查机关,公安局弄丢关键证据后用纳税人的钱遮掩自身的过错,并限制被害人家属的正当权益,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解释不通。假如这58万不是公款,而是另有来源,则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补偿协议称,不停止调查取证工作,若以后发现或收集到充分证据,应继续案件办理,但没有迹象显示警方在积极办案,被害人家属的“反悔”情有可原。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命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一逃就是10年,2011年被警方抓获并去指认现场,一度引发村民围观,顿感“沉冤昭雪”的王彬给当地公安机关送去了锦旗。公安机关接受了锦旗却弄丢了关键证据,导致凶手无法受到法律制裁,又与受害人家属签署限制性协议,这是对被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目前,商丘市公安、商丘市检察院均提供举报途径,并表示欢迎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材料,永城市纪委也提到,补偿协议不能限制公民申诉权利。但相关部门显然不能止于表态,而应尽快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此案,把一个个问号拉直,给被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让社会看到公平正义。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