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刘明洁
今天(7月25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蔡德志等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蔡德志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十一万元;其余8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蔡德志在担任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家族的影响力,通过经济利益拉拢纠集村干部及村民,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蔡德志为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聚众哄闹、滋扰、阻拦施工等手段干预村中建房、计生等事务,威胁、恐吓建房人员,侵占村集体利益及村民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在村内建房、投资项目等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向蔡德志交“保护费”的恶俗。2009年至2017年间,蔡德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6万余元,并受他人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法院认为,蔡德志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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