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缙云县检察机关提起的陶某侵犯凉山救火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情直击
2019年3月,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的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后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追授在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都在为此痛心的时刻,本案的被告陶某做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情。
今年4月9日,被告陶某在一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中国英雄千千万,死了几个算啥”等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4日,丽水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陶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陶某将在7月26日的浙江法制报上公开道歉。
该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的司法价值导向,更用鲜明的案例引导公众清晰认识到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全社会达成尊重、爱护英雄的共识,形成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所划定的边界。
在扑救四川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无畏、勇闯火海,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壮烈牺牲,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和学习,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利益,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 浙江天平微信公号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