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60多岁老父状告儿子,要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怎么判?
2019-07-24 21:20 羊城派
江门中院认为,父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独立个体,双方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未必为无偿赠与

文/羊城派记者 陈卓栋 通讯员 何奎 程石刚 谭耀广

俗话说“子承父业”,父子之间事业的传承在传统上被视为理所当然。但记者日前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一宗父子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60多岁的老父状告儿子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儿子则坚持这是父亲赠与的财产,父亲不应索要钱财。最终,江门中院裁定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儿子应向父亲支付转让款。

父向子转让股权 子一直欠父钱

江门市中院人士介绍,去年7月,江门某法院接到了这样一宗诉讼。60多岁的江仁(化名)起诉儿子江斌(化名),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某公司股权重新登记至其名下。其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江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0万元,并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父亲起诉儿子,是一件罕见的事,其中有何内情?在法庭上,江仁自述,他一共经历过三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生育儿子江斌,后两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江斌一直随江仁生活。2015年,9月14日,江仁与江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仁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斌,江斌应于订立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后,江仁依约将公司股权变更至江斌名下,但江斌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后因两人观念及意见不合,家庭纠纷累积,矛盾日深。2018年4月8日,江仁再次向江斌发出《催告函》,催促江斌于4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0万元及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但江斌仍未如期付款。2018年4月13日,江仁向江斌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2018年4月18日,江斌将公司股份变更至其母亲和妹妹名下。眼见父子之间纠纷无法调节,江仁只好诉诸法庭。

“子承父业,哪会管子女要钱?”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意向将公司股权赠与给儿子江斌,只是想将我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或将公司设备、厂房等租给他,为其提供平台,由其自负盈亏。因双方矛盾日深,现我对其已彻底失望,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江仁在法庭上对法官陈述。他坚持认为其从未有过将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江斌的意思表示。在此期间,因为父子特殊身份关系,才没有经常催促江斌支付转让价款。

但江斌对此并不认同:“我是他唯一的儿子,两人根本就不是股权转让,而是父亲对儿子的赠与。”江斌认为,江仁年近60,且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在中国,子承父业是传统,父母年老后都会把家业交给子女,哪儿会管子女要钱?”江斌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名为买卖,但实为父亲对儿子的赠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需要。

江斌还透露,因江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且信奉风水,搞封建迷信活动,因此不断从公司支取费用。江斌担心若公司名下车辆参与进去,怕出事情后会受到牵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仁返还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由于该原因,江仁心里不平衡,不顾之前作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才以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中院:父子属独立个体 转让关系客观存在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为父子关系,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江斌并未依约如期支付9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但江仁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且在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未向江斌主张该款项。江斌提交证据证明在公司股权变更到其名下后,江仁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合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供符合要求格式的合同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赠与。遂判决驳回江仁的诉讼请求。

江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赠与合同证据不足,双方明确约定了股权对价及付款时间,该协议明显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而且,该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其效力明显高于江斌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为赠与合同证明力。

因双方积怨已深,无法调解。江门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江仁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属直接证据,反映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而江斌主张股权赠与的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江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得出双方实际上存在股权赠与关系的结论,故应依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

江门市中院人士解释,本案中,原、被告身份关系特殊,但父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仍为独立个体,不能据此推定双方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必然为无偿赠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显然高于口头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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