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王雅桐
香港明星任达华7月20日在广东中山参加商业演出时遇刺受伤,警方当晚通报称,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作案人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并称案件详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那么,患有妄想症的人是不是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目前,基本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一是根据现有的公开的信息,任达华腹壁被穿透,基本可以判断其构成轻伤,二是根据爆出的现场视频,嫌疑人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受访时表示。
由于嫌犯被警方通报患有精神障碍(妄想症)。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本案中的作案嫌疑人陈某是否属于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呢?
杨志伟说,区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要看案发时的自我把控能力。
由此,本案基于上述两大事实也就出现了两种可能情形,一是作案人陈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陈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杨志伟表示,从警方通报中“经初步审查,嫌疑人陈某对持刀故意伤害任达华先生一事供认不讳”这句话,基本可以判断出陈某自我表述没有出现混乱,“根据我的经验判断,陈某很可能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其就很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在法律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陈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我认为也不宜一放了之,而应当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判决强制医疗。”杨志伟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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