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组织提拔?云南两名干部被严肃处理了
2019-07-19 16: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面对考察组的疑问,二人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结起来还是怕担重任,不想作为

今年6月,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通报了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一事引发当地热议。

时间回溯到去年8月,绥江县委启动了干部考察工作,经考察调研,该县会仪镇财政所科员钟尚敏和县财政局企业统评股股长宛辛勤在被考察干部中分列第一、二名,县委拟将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组织谈话过程中,钟尚敏和宛辛勤竟先后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

忘了初心,她俩为小家舍大家

“辛勤,恭喜你了,很快就进入领导干部的行列了……”县委考察组的谈话工作还没进行,宛辛勤即将被提拔的消息就已经传开了,同事纷纷向她表示祝贺。

当大家都认为她的前途大好之时,宛辛勤的眉头却皱成了“川”字。“的确,能得到组织的认可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这次提拔既是对自己过去工作的肯定,对自己来说也是今后个人发展的一个好机会。但是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也很多,这个领导可不好当。”

经过一番权衡,宛辛勤心中的天平逐渐倾斜,开始找借口逃避组织任命。

“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不想被提拔的干部呢!”8月22日,考察组按照规定程序与宛辛勤进行个人谈话,刚走进她的办公室,她便向考察组表达了不接受组织安排的意愿,考察组的同志纷纷错愕。

无独有偶,考察组对钟尚敏的个人谈话也进行得一波三折。面对考察组的提问,钟尚敏始终言辞闪烁,没有明确答复。甚至考察组两次催促她递交个人总结材料,她也置若罔闻。

最后,钟尚敏还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考察组,她不接受组织提拔。

“钟尚敏的理由是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而宛辛勤的解释则是自己的身体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面对考察组的疑问,钟、宛二人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结起来还是怕担重任,不想作为。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做‘老爷’享清福。然而,钟尚敏和宛辛勤作为党培养多年的老党员,却忘记了初心,无视纪律规矩,与组织讨价还价,理应受到从严处理。”考察组如实向县委汇报了钟、宛二人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情况。

钟尚敏、宛辛勤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县纪委随即介入调查。

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

钟、宛二人无视组织纪律,拒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的行为,同时暴露出了绥江县财政局党组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干部失管失控等问题,绥江县财政局党组因此被全县通报问责。

及时回访,从根源处认识错误

处分决定下达之后,本着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县财政局党组负责人多次与钟、宛二人谈话,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力图帮助她们从根本上纠正错误认识。

“其实在知道要被提拔之初,自己内心是很高兴的,但是后来感觉干部身份同时也意味着更重的责任还有更多的工作,我开始畏惧了。另外,因为自己的私心我也确实不愿意离开当时的工作岗位,于是便以照顾家庭为由拒绝了任命。

其实没有大家哪有小家。我衷心地接受组织的处分,希望组织不要放弃我,我一定会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的信任……”7月9日,县纪委对案件进行回访,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开导下,钟尚敏进一步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后悔。

“党培养了我这么多年,我却拈轻怕重,不敢迎接挑战,特别惭愧。今后,我一定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完善自我,争做一名合格党员……”宛辛勤表示,一定汲取深刻教训,重拾初心,把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作为今后的思想自觉和行动指南。

“下属党员干部犯下这样的错误,首要责任在我们财政局党组。正是因为我们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未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党的威信。”县财政局党组负责人也诚恳检讨,虚心接受组织处理,并启动整改工作,反思问题根源,以此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举一反三,整顿干部队伍

一纸处分决定书,改变的不只是钟尚敏和宛辛勤的思想觉悟,更为绥江县的干部队伍建设敲响了警钟。

“钟尚敏和宛辛勤都是入党多年的老党员,她们同时出现了精神懈怠的情况,这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非常有必要。”

据绥江县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例通报后,县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发现一些党员干部缺乏艰苦奋斗的进取精神,对工作有畏难情绪,不担当、不作为,甚至奉行“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

截至目前,绥江县纪委监委先后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19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9人被问责,1人受到政务记过处分,7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讯员 朱鹏 钰轩)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