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克冰毒转手牟利一倍,珠海一男子获刑11个月
2019-07-15 22:46 羊城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羊城派记者 郑达 通讯员 王彦

珠海一男子多次因盗窃、贩毒判刑,出狱后还靠贩卖毒品牟利,700元购买冰毒转手卖得1400元后,又一次被抓。近日,斗门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斗门法院庭审现场

据悉,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先后四次被判刑,2016年5月才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到中山市坦洲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当面向梁某购买了1克冰毒。刘某在返回珠海市斗门区途中,将1克冰毒分装成两小袋,其中一袋约0.7克,另一袋约0.3克。同日23时许,刘某接到张某求购冰毒的电话,双方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的路边交易。随后,双方在该地点见面,刘某将约0.7克的冰毒交给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第二天,刘某接到吴某欲购买冰毒的电话,双方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的路边进行交易。二人见面后刘某将约0.3克的冰毒交给吴某,并通过微信收款收取了吴某人民币400元。两天后刘某在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六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而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法也应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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