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十年将首次“大修”,三部配套规章实施在即
2019-07-12 10:34 新华社
下一步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仍将直指民生领域和各类行政性垄断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获悉,《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此外,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反垄断法十年来的首次“大修”正紧锣密鼓推进,目前草案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有关单位、地方执法部门的意见。

同时,更强力度的反垄断执法渐行渐近,民生领域及各类行政性垄断仍是执法重点。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部规章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之前反垄断分散执法中带来的规则差异、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制度体系,对反垄断法具体规则予以细化,为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执法透明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也为经营者合规提供了具体依据。

而根据《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今年将推进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发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随着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出台,以及反垄断法指南提速推进,业内对于新反垄断法的出台呼声渐高。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已超过十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一些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企业竞争和垄断行为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执法工作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属于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竞争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志成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频频发声,将加快反垄断法修订进程。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提出,把握现实需求,科学推进反垄断立法。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近日透露,将加快做好反垄断法修订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巡视员张光远也表示,将抓紧反垄断法修订。

对于修法进程,张晨颖对记者透露,相关部门专门立项由多名反垄断法专家分别牵头就总则、分则中的具体制度进行调研、研究,并提出修改草案。“目前草案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有关单位、地方执法部门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在推进反垄断立法方面,今年还将及时报送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抓紧完善反垄断工作规则,及时制定适应新经济发展的竞争规则。

刘志成表示,新的反垄断法出台将把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反垄断工作发展的一些新政策工具纳入,比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具体条文中反映竞争政策新的定位,即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修订一些针对重点行为的条款,比如,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调整一些关于调查审查门槛和处罚力度方面的规定,比如,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额度。

张晨颖指出,反垄断法的修正将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竞争中性、公平竞争的基础性理念。具体制度上,将在总结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欧美经验,形成适合中国市场结构、竞争格局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回应以物联网、平台、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对法律制度的挑战。

与此同时,更强力度的反垄断执法也渐行渐近。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共立案查处垄断案件116件,办结88件,较上年增长超过30%。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近日表示,2019年是机构改革后开展反垄断执法元年,执法办案是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查处典型垄断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将带头查办有影响的大案。

地方上也在加快部署。7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系统工作座谈会,强调下半年要突出强化竞争执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也表示,将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查处各类行政性垄断行为。

长三角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下一步联合执法工作重点放在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等社会关注、紧贴民生的违法行为上,加大联合执法的密度、力度和强度。

张晨颖表示,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已经涉及药品、汽车、电子、化工、半导体等行业和领域。应进一步巩固执法成果,在个案执法之外,实现一般预防功能。

比如十几年来对多家原料药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处罚,但这一行业依然有垄断问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予以合规引导、行业规制等;二是要直面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变化、市场格局影响等市场秩序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所引发的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仍将直指民生领域和各类行政性垄断。

以燃气领域为例,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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