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报新城控股涉嫌违规”事件调查:已由江苏证监局受理
2019-07-12 09:30 法制日报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属于法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若不及时披露,则违反了证券法律相关规定

新城控股因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一案而进入多事之秋,尤其在警方未披露相关信息前的7月1日至3日期间,新城控股出现5笔不同寻常的大宗交易,股价随之上涨

而在警方发布刑拘消息的次日,新城系旗下多只股票开盘即跌停,跌幅均超23%。

7月7日,上海严义明律师和江苏范凯洲律师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控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华及其他新城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提请证监会依法调查并追究其等法律责任。

7月10日,两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举报已由中国证监会转至江苏证监局,并指定江苏局负责调查。

延迟数日对外披露
五笔交易不同寻常

范凯洲认为,王振华作为新城控股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对自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予知悉,在其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也应该已知悉此重大事件。

按照规定,新城控股在王振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应立即通知新城控股有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新城控股至迟应在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

但是,新城控股却在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据此前公开报道,7月1日至3日,新城控股共有5笔大宗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

由此,两位律师怀疑新城控股有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在7月1日即王振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后,即已知晓王振华被刑事立案调查的事实,并涉嫌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进行内幕交易。

范凯州说,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王振华作为一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是一名公众人物,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形象、口碑、价值观及利益等具有相当大的关联度,性侵事件足以构成有关规定的重大事件。”范凯州认为,王振华被解除新城控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的行为构成有关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勤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安排新城控股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后,亦有义务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两名律师发举报信
为中小投资者维权

在两名律师实名举报后不久,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市场有关新城控股“涉嫌信披违规、内幕交易”“股权质押爆仓”等质疑不断。

7月8日晚上11点半,新城控股连发7份公告。公告显示,王振华辞去了包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在内的新城控股一切职务。

在新城官网的集团管理层一栏,王振华的名字也已消失。

这7份公告还对质疑进行了辩解,并披露了公司处理细节,即公司现任董事长王晓松在知悉事项后及时向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知悉事项后,严格履行了有关保密义务,未进行违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公司在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书确认相关事实后及时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新城控股的自辩,严义明说,公司希望尽快从这件事情中解脱出来,所以发了很多声明,这可以理解。但如果没有内幕信息,7月1日至3日舆情爆发之前,新城控股在某证券营业部进行大量交易如何解释。“有的时候,事情结果就是证据。”

《新城控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新城控股的股票于7月4日、7月5日和7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正是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内幕交易,导致市场上有很多投资人受损。”严义明说,“我们希望通过证监会公正的调查,让真相能大白于天下,还广大中小股东以公正。”

范凯州称,举报信是我们以个人名义发布,不代表投资者。

除了举报信,我们还同时发布了一封征集新城控股中小投资者的公开信,号召投资者起诉王振华赔偿投资损失。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这份征集名单已经包括50名中小股东,股份数目前还未最终统计。

范凯洲还透露,7月8日上午,新城控股的法律顾问曾尝试联系他,但被他拒绝,“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现在不方便联系”。

7月10日,范凯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已收到江苏证监局致电,举报已由中国证监会转到江苏证监局,该局会依法依规处理。

时间节点成为关键
矛头指向内幕交易

记者翻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相关知情人员向记者透露,在2019年7月1日至2日,新城控股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已知悉王振华被刑拘,当时正在想办法“捞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城控股应当在7月1日即应立即披露;即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新城控股也最晚应在7月2日提交披露申请。

记者同时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燕律师,她告诉记者,根据法条,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属于法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若不及时披露,则违反了证券法律相关规定。因而披露的时间节点是否适当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也将是举报信期待中国证监会查处和回应的问题。

那么,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张云燕说,能否获得赔偿,具体要根据证监会对举报内容的调查和核实情况。投资者赔偿的来源是内幕信息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据张云燕介绍,在判断内幕交易行为前,首先要明确这5起行为哪些属于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哪些属于披露之后的交易行为;其次,对于在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没有明确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哪些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张云燕说,如果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公司延迟披露作出处罚,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余东明 丁国锋 罗莎莎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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