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新规,新建住宅区应配建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
2019-07-08 13:52 羊城派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文/图 羊城派记者 景瑾瑾
根据近日公布的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幼儿园按照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标准配置学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责任的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学生在进行户外活动(资料图)

《办法》提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事项。规划新建住宅区所在区域现有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无法满足该区域人口入学需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入学统筹方案,仍无法解决需求的,应当暂缓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办法》表示,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并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不得作“买房可赠学位”等虚假宣传
根据《办法》,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的首期验收同步进行。配建教育设施未同步建成的、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经批准预售或者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作“购买房屋可以赠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配建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接收单位统筹管理。接收单位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设施移交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接管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冯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