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购房入户有望实现“零门槛”!
2019-07-04 23:41 羊城派
汕头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开放购房入户政策公众意见的公告》

文、图/羊城派记者 赵映光

3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进一步开放购房入户政策公众意见的公告》(下称《公告》),就进一步放宽当地购房入户政策一事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汕头市公安局公告

上述《公告》中称,为进一步推进汕头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非户籍人口在该市落户,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实现城乡人口一体化管理,汕头市公安局提请汕头市政府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将原“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两项入户规定合并为“购房入户”一项,不再设置“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等入户附加条件,取消“已婚子女只限一人”限制,实现该市购房入户“零门槛”。为此,需对《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进行修改,将《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汕府[2017]55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
(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修改为:
“第九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我市购买合法自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承租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据悉,目前,上述该项政策调整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和市民可于2019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通信和电话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六大队,邮政:515041,信函注明“《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购房入户意见”。电子邮箱:stsgajhzkmsg@163.com。
2、联系电话:(0754)8896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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