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猥亵案多发!九旬老人猥亵智障女被判缓刑
2019-07-03 18:51 羊城派
从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猥亵儿童案件仍多发,家长和孩子们须提高警惕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记者今天(7月3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网公布了广东法院2019宣判的3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裁判文书、2018年宣判的13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裁判文书。其中,2018年宣判的一宗案件中,法院疑罪从无,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对7名儿童实施猥亵,被判刑五年三个月

法院查明,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韦立袁以金钱、零食为引诱,多次在其居住的中山市坦洲镇某花园×期×栋×梯202房内,以强行搂抱、亲吻嘴脸部及播放黄色视频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骆某、陈某乙、李某丁(均未满14周岁)实施猥亵行为。

2018年4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202房抓获被告人韦立袁,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归案后,韦立袁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经中山第一法院、中山中院审理,被告人韦立袁近期被终审判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将12岁女孩带至出租屋猥亵,被判有期徒刑2年

惠州中院查明:2018年1月4日,12岁的小女孩小娟(化名)因迷路向王隆扬借手机打电话,两人于当天认识。五天后的1月9日21时许,王隆扬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路口红绿灯处见小娟独自一人,遂将小娟带至其位于淡水街道办某公寓三楼303房的出租屋内,王隆扬给小娟洗头后,两人躺在床上睡觉,期间王隆扬对被害人小娟进行猥亵。

次日早晨6时许,王隆扬将小娟送至公交站台后离开,小娟回到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家人,并于2018年1月10日20时许报案,公安人员于当天晚上22时许抓获王隆扬。

惠州中院近期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隆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罚。

九旬老人猥亵精神发育迟滞女孩,被判处缓刑

黄某,1928年9月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第一法院查明:2018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黄某在中山市石岐区大信新都汇某餐厅处,见被害人小兆(女,化名,2006年生,精神发育迟滞)向其索要雪糕,遂为小兆购买雪糕,后让小兆坐在其大腿上,当众将手伸入小兆的衣服内进行抚摸。

当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餐厅内将黄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中山第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黄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指定辩护人所提黄某有坦白情节,且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黄某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大。

今年4月,中山第一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小区保安猥亵4名女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梁金举在中山市××镇××园三期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多次对小区内的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的一天,梁金举见一名10岁的女被害人阿甲(化名)在上述小区保安室取快递,趁阿甲不备,用手触摸阿甲的臀部;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金举在上述小区×幢×座附近见8岁的小女孩阿乙(化名)在该处玩滑板车,用手猥亵;

2017年11月的一天,梁金举在上述小区准备触摸11岁的女被害人阿丙(化名)的腰部时,因阿丙用伞阻挡而未能得逞;2017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梁金举在上述小区×幢×座门口,见8岁的女被害人阿丁(化名)途经该处,遂用手猥亵。当日下午1时许,梁金举在相同地点再次见到阿丁,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2017年12月3日,梁金举在上述小区保安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2018年5月,中山第一法院判决被告人梁金举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学校门前猥亵多名女学生,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公诉机关指控并经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查明:被告人谢克清(1957年生)为了寻求自己性欲上的刺激,于2018年7月5日上午6时许,单独骑摩托车去到江城区某学校门口附近猥亵步行上学的女学生。从6时15分始至6时40分许,谢克清在该学校门前道路上装作晨运跑步,故意对被害人杨某、刘某、阮某、廖某、吴某、邱某等多名女学生(年龄均在11岁至13岁之间)采取故意碰撞、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同年7月6日上午6时许,谢克清再次到上述地点欲实施猥亵行为时,被该校老师和保安控制并报警抓获。

2018年12月,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谢克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控多次猥亵情人的女儿,法院疑罪从无判无罪

陈某某1970年出生于佛山市,初中文化,是名个体户。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11月开始,陈某某与被害人小青(女,化名,11岁)的母亲刘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不定期到刘某位于南海区的住宅吃午饭。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7月中旬,陈某某趁刘某不在家或上洗手间等之机,对小青实施亲嘴、摸胸、亲胸部等等猥亵行为。案发后,公安人员于同年7月31日19时许将陈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称,自己从来没有猥亵小青。“2017年7月中旬,我和刘某的情人关系被妻子发现了,我为了维护家庭,提出分手,刘某不同意,我们为了分手的事情多次争吵和报警。2017年7月28日,我坚持要分手,她在车里要生要死,说要撞车,我就按她的要求写了10万元分手费的欠条给她。当晚,她就过来打我,并拿刀要刺我。因为刘某没有勒索到分手费就怀恨在心,便串通女儿小青捏造事实、污蔑我。”

陈某某的辩护人表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支付分手费,导致刘某怀恨在心,从而串通教唆女儿小青捏造事实,恶意报复陷害陈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一,证人罗某和古某的证言,是被害人报案后才将被猥亵事情告诉该两人,属于传来证据,实质上是被害人小青陈述内容的一部分,该证言无法起到印证被害人陈述的作用。

第二,证人刘某乙(男,7岁,被害人的表弟)的证言,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其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未能达到成年人的程度,故其所描述现象未必是客观真实的;另外,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未能相互印证。所以,刘某乙的证言的证明力不强。第三,刘某、被害人的姐姐等证人的证言也无法印证被害人的陈述。

第四,被害人小青陈述自己从9岁开始到11岁被陈某某猥亵共30多次。而陈某某一直否认猥亵被害人的事实,并认为刘某没有拿到分手费而怀恨在心,便串通女儿小青捏造事实、污蔑自己。因此,被害人小青的陈述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互相矛盾。

法院综上认为,本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8年6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