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可就近购买“带牌”电动自行车
2019-07-02 22:57 羊城派
“违标车”过渡期1年,“旧标车”需领3年有效期临时牌

文/羊城派记者 林翎 实习生 黄镁纯 通讯员 刘洪希

7月2日,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通报中山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及登记上牌工作情况。目前,中山市共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大岭业务点及7个区镇登记服务站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另有6家电动自行车服务站正在筹建中。年底前,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将覆盖全市区镇,市民可就近购买“带牌”电动自行车。截至7月1日,全市已有423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三类电动自行车“待遇”各不相同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4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信局共同起草、公告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20日,中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中山市目前共有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旧标电动自行车(简称旧标车)、违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违标车)三类电动自行车。其中,合标车是指相关系数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旧标车是指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6月21日起,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启动登记上牌工作,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是带牌销售。  

新标准实施时间(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须在启动登记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号牌,最迟申领临时号牌的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在2019年12月31日后无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临时号牌超过3年有效期上路行驶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然上路行驶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允许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时,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年底前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覆盖24个区镇

按市政府要求,目前,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共在车管所大岭业务点及石岐区、南头镇、火炬开发区、东升镇、古镇镇、坦洲镇、三乡镇7个区镇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其中,7个区镇服务站实施“带牌销售”模式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另有6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正在申报、筹建“登记服务站”。年底前,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将覆盖全市24个区镇。

如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有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的意愿,可按要求填写《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备案申请表》,向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纳税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资料。

链接一

交警业务点和7个区镇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点:

■ 市公安交警支队电动自行车登记大岭办理点(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11号大岭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旁);

■ 市公安交警支队石岐区莲塘泰兴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21号2-4卡)。

■ 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头镇爱美尼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华路21号首层第二卡)。

■ 市公安交警支队火炬开发区骏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东镇北路4号一层)。

■ 市公安交警支队东升镇聚财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东升镇东华路2号首层)。

■ 市公安交警支队古镇镇心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大道中1号之二首层之1)。

■ 市公安交警支队坦洲镇晓羽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39号第15卡)。

■ 市公安交警支队三乡镇王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新圩大道42号4号厂房)。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市民可于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时段,就近前往上述服务站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链接二

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注意事项:

一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年龄限制,《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违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9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9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处罚而驾驶人拒绝接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扣留车辆。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杨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