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拒“高额跑腿费”诱惑,“跑腿小哥”运送毒品获刑
2019-06-26 16:29 羊城派
为何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

文/羊城派记者 张文 通讯员 黄健婷 郑曼玲 刘文娟

近年来,“跑腿”业务逐渐兴盛,人们时常通过“跑腿”帮买物品或帮忙送货。然而有部分犯罪分子打起了歪主意,借由“跑腿”实施犯罪。韶关“90后”小伙谭某为赚取跑腿费,帮助林某运送毒品,最终被武江法院以共同犯罪论处,以贩卖毒品罪获刑9个月。

我平时跑腿送货一单只收8元钱,但如果帮林某运送冰毒,一次就可以拿到50元运费。”据谭某供述,某天林某通过电话跟自己取得联系,谭某要求他将一个“烟盒”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他50元“运费”。

“到底什么货能让林某支付比市场价高出六倍的运费?”接过“烟盒”,谭某心里犯嘀咕。出于好奇,他打开“烟盒”,发现里面装的不是烟,而是一包指甲盖大小的白色粉末,谭某顿时了然。

然而面对“高额跑腿费”的诱惑,谭某并未选择报警,而是帮林某将毒品送到了另一名男子手上。后谭某得知林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堪心理压力,选择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谭某辩称自己仅仅是怀疑运送的是毒品,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已多次在公安机关供述,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冰毒,对于所送毒品特征的描述亦能与林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基本吻合、相互印证,并且谭某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跑腿费,因此足以认定谭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谭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林某、谭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主观上不“明知”进行辩解,但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分析,以此判断出主观上是否“明知”。

如本案中,谭某辩称其不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但根据其供述的物品包装、形态,及其年龄、阅历、生活常理、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法官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一时蝇利帮助或纵容犯罪行为。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冯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