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关于毒品的这4个“冷知识”,你肯定不全知道
2019-06-26 10:35 羊城派 原创
贩卖假毒品到底算不算犯罪?“未成年人”是一切犯罪的免死牌吗……看了文章先别走,往下拉考个试呗!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今天是第32个国际禁毒日,咱就来聊聊毒品。但是说到毒品,大家肯定不会陌生,但关于毒品也有不少“冷知识”。下面就来看看这些“冷知识”你都掌握了吗?估计你不一定都能答对。

“我卖假毒品又不是真的,不会有事吧?”

不少人有此想法,他们认为,我卖假毒品赚点快钱,又不是真毒品,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没事的。

错了!现实中就有一些这样的教训——

广州有个人叫肖某新,为了赚500块钱的“好处费”,答应帮另一个叫何某奇的人送毒品K粉给买家并代为收取毒资。

2016年8月27日晚上9点多时,肖某新通过电话与购毒人联系,携带何某奇给予其的三包“K粉”,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宁街某村村口前,在购毒人李某的小车上将三包“K粉”交给李某,并收取5000元毒资。此时,“天降”民警将他们当场抓获!

民警在购毒人李某那里查获刚交易获得的三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共145.97克,但没有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在肖某新身上查获1包白色晶体,净重15.28克,也没有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

这就尴尬了!这人还要不要抓了?!当然要!

后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新长期吸食K粉,对毒品K粉具有一定的认识,其主观上是认为其持有的白色晶体是毒品K粉,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肖某新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对肖某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卖的毒品连一克都不到,没事吧?”

有人认为,我卖毒品一克都不到,甚至用肉眼不认真看都看不出来,这也算事?

还真算大事!有这种想法并付诸行动,你不知不觉可能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8年8月2日中午两点多,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与一个名叫郭志强的人联系,约定在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二区4幢附近,向郭志强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后郭志强和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一包疑似海洛因的物品,注意,这个物品仅仅净重0.74克,但经鉴定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就认为,郭志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他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注意,开始敲黑板了:我国对毒品是零容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千万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

“卖几瓶普通的治疗药物,也能跟犯罪扯上关系?”

是的!

氟硝西泮片剂,看这名字很洋气啊,应该是种西药。还有那个叫“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通称被称为“联邦止咳露”,看名字也很大气,一看就知道是治病的药物。但是,这些都是些“敏感药物”——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

这类药品不能随便买卖,更不能为了钱随便买卖!这可是有教训的——

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一个叫苏杰的人为了赚“快钱”,将事先通过互联网从其他地方非法买进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瓶120毫升,每10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1克)等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等多人服食,累计五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3瓶(含磷酸可待因共1.56克)。

广东的法院近期审理后就认为,苏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这种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那些随意贩卖氟硝西泮片剂的人也摊上了事儿:2018年3月至4月,李晓文、刘敏两人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其中,李晓文5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140粒;刘敏4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040粒。这些“蓝精灵”中都被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广东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晓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我是未成年人,被抓了也不会判我刑吧?”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的是特殊的保护。在很多人的传统印象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孩子即使犯罪了,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毕竟人家还小嘛。比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就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就是: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是的,第十七条第二款紧接着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你是14周岁,还在成长发育阶段,但从事贩卖毒品工作(注意这里的限定语是“贩卖毒品”哦),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惠州市龙门县的两名少年李某和连某均是1998年出生,两人都是自幼亲生父母离异,母亲离家、父亲外出务工,成长过程缺乏家庭必要照料,其中连某独自一人居住生活,李某则跟随祖父祖母一起生活,两人都早早辍学并外出务工,开始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染上吸毒恶习。2014年的时候,李某和连某都是16岁,这年,李某因贩卖毒品氯胺酮(净重0.83克),连某因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并运送毒品,都被惠州市龙门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刑。

看到此处,全文已结束了。为了检验网前的你get到了要点没有,请先别走,往下拉做几道阅读理解题吧(都是单选题哦),看能不能答对——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