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章莹颖案:一文看懂美国处理刑事案程序
2019-06-25 07:49 羊城派 原创
在美国,通过正式审判程序解决的刑事案件不到10%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据新华社6月25日发布的消息,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陪审团24日裁定,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罪名成立。

这项裁定是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一致做出的。根据裁定,克里斯滕森面临三项指控:将章莹颖绑架致死;向美国联邦调查局谎称章莹颖失踪那天他不在现场,而是在打游戏和睡觉;向联邦调查局撒谎,称自己当天的确用车载过一名亚洲女性,但是不久就让她下车了。按照法院安排,此案暂时休庭并将于7月8日进入量刑阶段。克里斯滕森将面临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判决。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对刑事罪案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羊城派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江溯作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中美联合培养博士生,于2007年至2008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学习,曾与人合著《美国刑法》一书。

江溯介绍,美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大流程与世界其他国家大同小异,分成犯罪侦查、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审判后的程序四个阶段。但在具体流程上有明显的不同,主要集中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

犯罪侦查结束后,警方会把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官,自此直到在审判前的一些程序,称为审前程序。审前程序中涉及大陪审团控告这一程序。在审前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则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诉辩交易,诉辩交易的出发点是提高刑案处理的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

“在美国,通过正式审判程序解决的刑事案件不到10%,约90%的案件通过诉辩交易结案。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就会跟被告人和其律师就被告人是否进行有罪答辩进行谈判和交易,如果辩方作有罪答辩,检方则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也可以只起诉部分罪名,还可以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权力很大,一旦通过辩诉交易,法官通常会予以认可,因为这相当于是一份合同,如此一来就不需进入审判程序,法官可以直接定罪量刑。”

如果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不认罪,则进入审判程序,审判有陪审团审判和法官审判两种形式。由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陪审团审判制度,所以被告人如果要求由陪审团审判,则必须组建陪审团,陪审团负责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若有罪,则由法官量刑,若无罪,则当庭释放。如果被告人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则由专业法官负责审和判。

江溯提到,审前程序中的大陪审团与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且功能不同。“大陪审团是审前程序,它的作用是决定检察官能否起诉,能否对被告人提出正式的犯罪控告,因为人数是16至23名,所以叫大陪审团;而审判阶段中的陪审团,人数一般是12人,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江溯介绍,大陪审团制度源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没有大陪审团的控告,则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对其犯罪指控作出答辩。在绝大多数案件里,都是由大陪审团决定检察官是否提出控告。

“这里需注意的是,大陪审团适用秘密程序审理,只有检察官可以向大陪审团提出证据,被告人、辩护律师、公众、媒体都不能参与,也就是说,在场的只有检察官。而且大陪审团也只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被告人与辩护人没有机会向大陪审团出示辩方证据。也正因为大陪审团接收的是单方面的信息,所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大陪审团都会同意检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

另外,大陪审团除了审查检察官提出的犯罪控告的证据是否充分外,大陪审团还享有调查权,可以调查犯罪事实,它可以向任何人或机构发传票,要求任何人或机构向其提供证词,并且大陪审团调查取证不需要符合任何证据标准,权力非常大。由于大陪审团的调查活动由检察官召集、主持,所以大陪审团的行为往往有利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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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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