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一男子被以贩毒未遂判刑七个月
2019-06-19 11:59 羊城派
虽犯罪未遂,但其行为已触犯贩卖毒品罪

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邓颖琪 何奎

近日,江门台山法院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何某误将一包0.49克的假毒品当成真的“冰毒”贩卖,并从中获利,虽犯罪未遂,但因其行为已触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李某联系,商量好贩卖“冰毒”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到台山市赤溪镇某水库附近,将1小包其一直以为是“冰毒”的颗粒状晶体贩卖给李某,非法得款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毕后,何某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李某身上缴获其刚向被告人何某购买的1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为0.49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根据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该1小包疑似“冰毒”的假毒品是其向他人购买毒品“K粉”时,他人赠送的,其一直以为是真“冰毒”,在接到李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带上该1小包颗粒状晶体与李某相约进行毒品交易。

14日,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误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属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主观上贩卖毒品故意的成立。被告人何某以为其所持有的可疑毒品是“冰毒”,而以贩卖毒品“冰毒”的故意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行为已实施终了,但因该可疑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这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某曾犯贩卖毒品罪,为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综合上述情形,台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台山法院一直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结合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积极配合我市禁毒工程的开展和落实。2019年以来,台山法院共受理涉毒案件71件,其中贩卖毒品罪39件、容留他人吸毒罪27件,非法持有毒品罪2件,运输毒品1件,受理的涉毒案件同比增长10.9%。71件涉毒案件中,目前已审结的有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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