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过期致无法出游,旅游公司拒退款被判担责70%
2019-06-18 17:27 羊城派 原创
旅游公司未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是主要过错方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黄志伟 赵丹

如今,南沙邮轮游发展如火如荼,随之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期,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签证问题导致邮轮游取消,旅游者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

港澳通行证过期导致无法出游,旅游公司拒退款

2019年1月28日,小王通过某旅行APP在某旅游公司专营店预订一单星梦邮轮旅游行程,定于2019年2月1日发班,包括“广州-香港-公海-香港-广州3天2晚”,在线支付费用共计5848元。小王本该当晚将港澳通行证首页发送给旅游公司,但小王未及时发送。

1月29日下午,该旅游公司向邮轮集团成功预订船票。29日傍晚,小王准备向旅游公司发送港澳通行证首页时,发现自己的港澳通行证已经过期,便与旅游公司电话沟通。旅游公司告知其必须持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才能出行,小王当晚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1月31日下午,旅游公司以“船票已出,无法退改”为由拒绝退款。小王申请平台客服介入。3月4日下午,客服处理结果为旅游公司退还小王536.8元。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订购星梦邮轮旅游行程,与旅游公司之间建立了有效旅游合同关系。对于邮轮出境游而言,旅游证照(含签注)要求属于重要事项,证照过期或无有效签注可直接影响能否成功出游。

在旅游服务中,经营者掌握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对于旅游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经营者应当尽到必要、合理的提示或告知义务。

法院指出,本案中,在该邮轮游的商品详情界面,并未对旅游证照(含签注)的要求进行必要、合理的提示,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公司也未进行清晰、明确的告知。根据合同法规定,旅游公司未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是主要过错方,应承担70%的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当晚,小王未及时发送港澳通行证首页,导致未能发现其港澳通行证已经过期的事实,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应自负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旅游公司应做好提示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尽到必要、合理的提示或告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有过错的,也应当自负部分损失。

虽然旅游者的旅游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或签注能否顺利取得,并不是旅游公司能决定的,但旅游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行程的熟知度高,理应预见到如果没有有效签证将直接影响旅游活动,故在双方缔结合同的前后应对旅游者进行充分提示,提前告知相应风险。

例如,在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或者在网络平台旅游行程商品显示详情里进行必要的提示,明确告知旅游者可能的后果,并对旅游费用或损失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法官指出,对于旅游者来说,可提前搜集旅行相关信息,如出境旅游首先要取得有效签证等,同时对自己选择的旅行行程进行了解,及时就行程细节与服务者进行沟通,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形。(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