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子君”胜诉!马伊琍肖像权纠纷案维持原判
2019-06-11 21:48 羊城派 原创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

文/羊城派记者 何晶 通讯员 王长鹏

6月11日,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上海一中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犯了马伊琍肖像权,判决维持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多张剧照被用于营销广告,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2017年,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上海某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张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剧照作为配图。

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主演电视剧的热播之势和高知名度宣传,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已严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传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侵害其姓名权。一审法院综合传媒公司的侵权时间及其网站的性质、图片登载位置、内容等情况,判决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

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上诉

针对一审结果,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传媒公司认为: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非牟利的自媒体,也不是营利性广告平台。“演员影视角色形象”和“演员自然人肖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员影视角色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微信文章中使用的是角色“罗子君”的剧照,而非马伊琍本人的生活照,传媒公司并不构成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

5月7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月11日,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传媒公司使用马伊琍参演的影视作品剧照是否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

本案中,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剧照能较为清晰的反映马伊琍个人形象,且有多张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可辨认性,故涉案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

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张剧照,且从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可以看出,存在对整形医院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等宣传推广信息,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传媒公司虽以该推广为法定代表人个人爱好为由主张其并不具有盈利性目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琳敏指出,影视演员参与影视演出,系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权,是演员对自己肖像使用权的出让,该转让只发生在制作方与演员之间,而且系部分、有限的转让。而作为艺术形象的剧照虽经过艺术加工不能等同于肖像,但剧照不仅承载了影视的某个镜头,同时也承载了演员的人物形象。

因此,如剧照基本反映的是演员的形象或与演员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其突显的仍是演员外在形象,具有演员人格利益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电视剧剧照
责编 | 江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