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周哲 通讯员 禅法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关乎千家万户,然而总有不法分子为谋私利,破坏环境。近日,佛山禅城法院通报了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例。佛山一男子因撬墙角排放工业废水,被判八个月,罚款一万元。
据查明,2018年6月至7月,应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坦田工业区经营一无牌无证铭牌加工厂,其擅自在工厂的墙脚撬开一个排水口,将加工铭牌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该排水口排放到外水沟。
公诉机关诉称,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应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录像、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应某在经营无牌照铭牌加工厂过程中,通过墙角挖洞这种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偷排至公共排水沟的事实。
应某的以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应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应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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