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胜诉!让莫言“被代言”的代价:被告要赔220万
2019-06-06 20:33 羊城派 原创
被告应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2200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发现自己莫名被代言养生锅,著名作家莫言起诉深圳一家公司侵权。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2200元。

资料图:莫言。图/视觉中国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书截图

莫名被代言养生锅,莫言起诉

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在腾讯视频网站《玉瓷企业宣传片》视频7分20秒处,这家企业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配音称:

“莫言老师家里在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莫言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莫言姓名、照片以及书法作品用于企业宣传视频及广告中,并在公共网络中予以传播、混淆公众视听的做法,引发了莫言的起诉。

今年2月27日,莫言诉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董震雷本人并未到场。据了解,此人与莫言本不相识,之所以会有同莫言的合影及书法题词,源于莫言所住小区收发室职工的一次牵线请托。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赔220万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对于被告称制作视频只限于内部交流,不认可其在网络上宣传传播的行为,法院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被告作为视频制作人,有能力证明该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上却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是宣传推广被告销售的产品,被告上传视频符合被告的利益”。

因此,法院依据举证责任、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案涉视频系被告上传到网上。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考量认为:

莫言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本案并非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问题,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莫言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他,具有明显恶意;

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莫言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莫言所说的话即使从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莫言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该规定中,“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指的是一般性的赔偿标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该标准下确定赔偿数额显然不能填补原告的损失,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权范围也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侵权,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对上述标准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范围以及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此外,被告还被判要赔偿公证费2200元及律师费10万元。

莫言的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今天向羊城派记者表示,判决结果体现了深圳法院不墨守成规,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和个人坚决说不的担当精神。

“司法判决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定分止争,更重要的在于规范和指引,这一判决告诫那些正在侵权的行为人以及想侵权的人:诚信是经营的基石,侵权后果严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