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被告作虚假陈述双双被开出诚信“罚单”
2019-06-01 21:43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且恶意拖延履行当事人作出处罚并顺利执结

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楼慧琴 何奎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庭审中虚假陈述的原被告双方分别开出2000元的诚信“罚单”,并对在执行中态度恶劣且恶意拖延缴纳罚款的陈某启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原被告双方各说各话

2019年3月5日,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装修费6350元,返还押金5000元。庭审中,刘某矢口否认其收取了陈某给付的2万元装修补偿款,陈某亦否认曾收过刘某的房屋租赁押金。法庭再三强调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二人坚持否认。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进行补充调查,分别对双方所支付款项的性质、支付时间及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查实双方虚假陈述的事实。最终,双方均承认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带来2000元“罚单”

“为了个人利益故意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采取罚款措施,以示惩戒。”

3月7日,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陈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限期履行。

其中,刘某认错态度良好,按时缴纳了罚款。陈某态度恶劣,一直未履行,经承办法官多次督促,陈某仍拒不履行。

恶意拖延履行被司法拘留

5月28日,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恶意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将罚款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经多次释法说理,陈某依旧满口谎言,随意搪塞。面对陈某恶意拖延履行的行为,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此时,陈某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联系家人缴纳全部罚款,并手写检讨书作深刻检讨。鉴于陈某认错态度诚恳,并履行完毕,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三日后,提前为其解除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

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诉讼当事人必须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完毕,否则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