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东莞市黄江镇原党委书记伦锦洪犯贪污罪、受贿罪,黄江镇原党委副书记袁俊森犯贪污罪,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志凌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伦锦洪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9年;袁俊森因贪污罪被判刑11年;梁志凌因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刑18年。
该案共涉及两任东莞市黄江镇原党委书记,除伦锦洪外,黄江镇原党委书记杨礼权也在该案中被认定收受贿赂1500万元。
升级高尔夫球卡花了54.2万元
伦锦洪1962年出生,据公开资料,其于2003年至2008年任东莞市黄江镇委书记。法院共认定了伦锦洪两宗贪污犯罪事实:
某达公司系东莞市黄江镇政府于2000年12月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由黄江镇党委委员巫某(另案处理)任公司董事长并负责管理。2004年至2007年期间,巫某为时任黄江镇党委书记的伦锦洪办理某澜湖高尔夫会员卡,并利用审批昌某公司财务收支的职务便利等方式予以报销,共为伦锦洪支出相关费用1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08万元)、人民币54.2万元。
巫某在证言中说,2004年5月时,伦锦洪任黄江镇书记。黄江镇当时成立了宝山高尔夫球队,队员为一些台商、黄江商会、黄江镇政府领导干部。“我为讨好伦锦洪,说帮他办一张某澜高尔夫会员钻石卡,他同意了。我帮伦锦洪办会员卡时,说用昌某公司的钱办会员卡,他没有意见。”
某澜湖高尔夫球会的资料证实,2004年5月,伦锦洪购买某澜湖高尔夫金卡,入会费18万港元;2007年9月,伦锦洪申请从钻石升级为特许钻石会籍,款项为人民币54.2万元。伦锦洪后在供述中说:“我出于私心让巫某用公款升级高尔夫会员卡,清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三人共同贪污7864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伦锦洪另一宗贪污事实:伦锦洪与袁俊森、梁志凌共同贪污人民币7864.82万元——
2007年初,时任黄江镇委书记的伦锦洪获知劳某智准备以7000多万元港币转让某昌厂后,产生从中谋取利益的想法。
伦锦洪找到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志凌,让梁出面收购某昌厂再转让给黄江镇政府。伦锦洪组织黄江镇政府成立征地小组,并指定黄江镇党委副书记袁俊森担任征地小组组长。袁俊森按伦锦洪的授意组织某昌厂地块的征地工作。
伦锦洪、袁俊森均明知劳某智意欲以7000多万元转让某昌厂的情况下,袁俊森向黄江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提出征地价格每平方米约1700元的意见,在伦锦洪的支持、影响下,黄江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征地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元左右。梁志凌按伦锦洪的授意与劳某智洽谈,以7400万港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2007年12月5日,梁志凌与劳某智指定的代表签订协议,收购某昌厂。然后,梁志凌安排张某(另案处理)以某昌厂董事的名义与黄江镇政府协商征地价格。
袁俊森作为黄江镇政府代表之一,于2007年12月17日与梁志凌签订总价18210.645万元的征地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为1710元。之后,黄江镇政府陆续转账1.49亿元给梁志凌指定的东莞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梁志凌从中支付某昌厂74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035.18万元),其余款项由伦锦洪、袁俊森、梁志凌共同分占,其中伦锦洪分得约人民币3600万元,袁俊森分得约人民币2000万元,梁志凌分得约人民币1450万元。
2010年3月22日,黄江镇政府与梁志凌协议确定解除合同。同日,黄江镇政府、梁志凌、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梁志凌代表某昌厂转让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给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代某昌厂向黄江镇政府支付1.52亿元,并支付某昌厂3310.645万元。
2015年4月12日,袁俊森通过黄江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其在某昌厂征地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出资仅300万便获得千万商铺一半股权
法院还认定了伦锦洪两宗受贿犯罪事实:
2006年的一天,梁志凌为在土地开发等方面得到伦锦洪的关照,在大朗镇某豪酒店送给伦锦洪150万港元,伦锦洪答应给予关照并收下钱款。
2006年期间,温某兴为拉拢伦锦洪,提出和伦一起投资深圳某岸大厦东座249号商铺(温称价值约人民币1600万元),由温帮伦锦洪垫资。伦锦洪同意后实际出资300万元。上述商铺由温某兴以香港某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持有,温某兴后于2007年10月将某通公司一半股份转让给伦锦洪妻子郭某莎。
2006年下半年,伦锦洪告诉温某兴黄江镇有一块商业用地可以开发,让温某兴推荐公司投资。温某兴为谋取利益,找到广州某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希望伦锦洪促成广州某能公司获得项目。随后,伦锦洪带队到广州某能公司参观考察造势,指示黄江镇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广州某能公司办理土地招拍挂等手续。广州某能公司最终于2008年3月21日中标该地块。
梁志凌还向黄江镇原党委书记杨礼权行贿1500万
在梁志凌犯行贿罪方面,法院也认定了两宗犯罪事实:
法院终审查明,2008年,梁志凌欲向徐某芬转让位于黄江镇的两块土地。为促成交易,梁志凌找到时任黄江镇党委书记杨礼权(已被司法处理),请托杨礼权向徐某芬表示会在商住用地土地指标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支持徐开发上述地块。
梁志凌承诺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的标准给予杨礼权好处费,杨礼权同意。后杨礼权安排徐某芬和梁志凌商谈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事宜,并向徐某芬表示支持其开发上述地块。2008年6月,梁志凌与徐某芬正式签订转让合同。事后,梁志凌分多次送给杨礼权共人民币1500万元。
另外,梁志凌还因征地事宜,分别送给黄江镇副镇长袁某波(另案处理)11万港元、黄江镇党委委员谭某(另案处理)10万港元、黄江镇党委委员蔡某芬(另案处理)10万港元。
用违法所得以他人名义买了四个商铺
查封、冻结物品文件统计等证实,侦查机关查封伦锦洪2套房产、5间商铺,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68.8391万元。
法院查明,伦锦洪使用违法所得,以黄某亮名义购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某景雅苑一期商业街3号楼88号铺,以伦某波名义购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某景雅苑3号楼100号铺、102号铺、106号铺。伦锦洪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
2015年4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东莞市纪委转交省纪委线索,称伦锦洪担任黄江镇党委书记期间,在人事变动、股权转让方面收取梁某辉贿赂。办案机关据此展开初查。
2015年4月8日早上,办案机关将伦锦洪从东莞市东城区某糖花园带回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伦锦洪主动交代在某昌厂土地过程中收受好处、收受梁志凌贿赂款、收受温某兴贿赂款等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终审改判部分判项 伦锦洪仍获刑19年
东莞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对伦锦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万元;以贪污罪对袁俊森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万元;以贪污罪、行贿罪对梁志凌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名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终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梁志凌的行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一审判决对梁志凌的行贿罪判处罚金刑有误,予以纠正,终审改判梁志凌犯贪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伦锦洪、袁俊森的定罪量刑不变。
来源 | 羊城派、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编 | 谢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