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然玉
2017年11月,花椒直播的极限主播吴永宁在攀爬62层的长沙市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此后,其母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将花椒直播的运营主体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今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主播爬楼坠亡,直播平台判赔3万元。倘若仅仅就“结果”而论,几乎所有人都对这一结果不甚满意。有一部分网友吐槽,在此事中,平台纯属躺枪,掏钱赔偿毫无道理;另有一些围观者则表示,仅仅3万的赔偿金约等于无,一点实际价值都没有……但需要说明的是,评价任何一起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只是一个方面,更值得细究的其实是“判决理由”及其说理论述。越是争议巨大的个案,我们越是要关注其内在的法理逻辑。
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很明确:直播平台,无法实体控制吴永宁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判断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是其坠亡主因。事实上,在法官看来,吴永宁坠亡一事中,直播平台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据此判决其承担一部分赔偿金。可以想见的是,这一司法认定思路,几乎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确立了范例。
事实上,即便没有悲剧个案的催化,极限主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矛盾的存在。过往,太多人沉浸在其惊险表演所带来的感官冲击中,而对于赤裸裸的“风险”避而不谈,这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通过吴永宁案的审理、判决,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得以厘清并重申。以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来避免刺激、诱导、鼓励极限主播做出高危举动,这应该成为行业最基础的道德坚持和操作标准才是。
在极限主播一事上,网络直播平台远没有许多人所想象的那么“无辜”。实际情况是,许多极限主播都是“职业化”的,表演模式和视频内容具有一贯性、延续性,平台方完全能够也应该预见其拍摄活动会导致危险结果。可以说,普通网友一时心血来潮的“铤而走险”是一回事,而极限主播常态性的“以身犯险”则是另一回事。如果说直播平台对极限主播不知情、难预防,则完全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了。
许多直播平台都与极限主播存在签约、分成关系,这背后的信息不言自明。尽管我们不应该苛以平台过重的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平台若是对业已暴露出的显而易见的、可以预见的风险视而不见,却也是不可原谅的。悲剧发生、法院敲打之后,平台针对极限主播的分类列管以及专门性保障,理当提上日程。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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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