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志威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一名女子买菜时将包放在摩托车坐垫里,后被小偷趁机盗走。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今天(5月24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9月11日17时许,谢某觉窜至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南市场2号菜档路边,趁被害人黄某秀买菜之机,将黄某秀放在摩托车坐垫下的单肩包(包内有现金4163元、华为手机一部等物品)盗走,后谢志觉将现金3963元及一部华为手机拿走,将包内其他物品及夹在单据上的200元现金丢弃在丰顺县汤坑镇河唇街附近菜地边的茅厕内,并在逃离途中将盗得的华为手机丢弃在路边垃圾桶内。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谢某被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觉于200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谢某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被告人谢某觉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现又因赌博而实施盗窃,不思悔改,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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