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万买事故二手车,法院两次判卖方无责!
2019-05-22 18:10 重庆晨报
法院:二手车可能存在隐性瑕疵,购买人应该自己注意这些问题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的鉴定结果

“购买二手车一定要到专业机构检测,不然买了事故车,也没法维权。”2015年,家住重庆江北黄泥塝的雷启富,在熟人介绍下,从四川成都的一家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7。然而,对方隐瞒了该车是一辆事故车,雷启富也没有进行相关检测。

直到2017年12月,雷启富才得知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随后将卖车的二手车公司告上法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公司未告知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决定,从而认定二手车公司与雷启富建立买卖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现在是终审判决,这一年我也精疲力尽了。”雷启富迫不得已接受了这个判决,他希望用自己的经历给买二手车的市民提个醒。

轻信朋友,买下一辆事故二手车

2015年4月5日,在朋友的介绍下,雷启富到成都鑫迪克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7。

“当时,卖车给我的销售人员是我朋友的朋友,叫钟彬。”雷启富回忆称,自己看车时,对方一直说这辆车性价比高,但闭口不提车辆有过什么问题。

因为是熟人介绍,雷启富也没有想太多,最后以56万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奥迪Q7。

2015年6月15日,雷启富将车辆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2017年12月,雷启富来到了重庆某4S店,准备用该车进行置换时,4S店的二手车评估师告知他,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当时很生气,大家都是朋友,怎么还要骗我呢?”雷启富说,他当时就给钟彬打了电话并录了音,但钟彬不承认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专业鉴定机构:车辆属于事故车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雷启富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车辆的问题。

2018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在9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雷启富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雷启富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鑫迪克二手车公司也向雷启富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且车辆已经过户到雷启富的名下,那么就是协议书履行完毕。所以二手车公司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雷启富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本案。同时,法院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了鉴定。

记者在编号为中典司鉴【2019】技术鉴字190211号鉴定意见书上看到,鉴定意见结果为雷启富购买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属于事故车。但即便如此,法院仍驳回了雷启富的上述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8)川01民终17088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虽然法院认定了雷启富购买车辆、车辆系事故车、雷启富与钟彬的电话录音等信息为事实,但法院认为,雷启富与鑫迪克二手车公司发生买卖交易的是二手车,并非新车。在二手车交易中,可能存在交易事故车的情况,也就不能要求二手车公司向雷启富证明交易车辆为非事故车。

同时,鑫迪克二手车公司没有保证销售的车辆为非事故车。所以,二手车公司也就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况。

法院还认为,相比新车而言,二手车可能存在隐性瑕疵,购买人就应该自己注意这些问题。

从本案来看,雷启富在购车过程中,没查询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没要求二手车公司保证该车没发生过交通事故,说明雷启富可能知道买的车辆有过交通事故。而且从二手车公司提供的证据看,该车辆从购买到卖出的价格差价在合理范围内,雷启富在看车当天就签订协议、支付购车款并提车,可以看出雷启富认可了车辆的车况与价格相符。

由此,法院认为雷启富要求撤销《车辆销售协议》以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568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用自己的教训给大家提个醒

“法院给我的解释是,即使经营者明知所销售的二手车为事故车,在法律上也没有告知义务,应当由消费者来自行审查车辆的真实状况,否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雷启富表示,自己输得挺冤枉的,但也只能接受这样的判决了。

“希望这次教训能给大家提个醒。”雷启富表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手车经营者即使明知所出卖的车辆为事故车、水淹车或者火烧车等任何重大瑕疵,其从法律上讲也没有告知义务,应该完全由消费者来进行审查,消费者不仅要对车辆的外观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车辆可能存在的所有隐性瑕疵进行审查。

雷启富还表示,以后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不能轻信他人的承诺,尽量请专业人员陪同,并且很有必要进行鉴定,在确保没有隐性瑕疵后才可放心购买。(记者 曲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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