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委原常委庄宝明受贿案一审判决:获刑3年半、罚30万元
2019-05-21 22:26 羊城派 原创
庄宝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许某等人贿送现金共人民币39万元、港币75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天(5月21日)公布了广东省普宁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庄宝明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庄宝明被认定受贿人民币39万元、港币75万元,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庄宝明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5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揭阳中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党工委书记、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许某等人贿送现金共人民币39万元、港币75万元,为许某等人谋取利益。

法院共认定了六宗犯罪事实:

——2012年下半年,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广东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某委托普宁市英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贿送现金港币20万元,为瑞某公司竞买的土地进场平整提供帮助。

——2013年,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揭阳市绿某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贿送现金港币20万元,为该公司注册、经营提供帮助。

——2013年9月,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揭阳市普侨区澳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贿送现金港币10万元,为该公司逃避税务稽查提供帮助。

——2013年中秋至2018年春节期间,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超贿送现金共人民币25万元、港币15万元,为其经营的揭阳市德泽园华侨公墓三十一山墓区的道路建设资金申报、拨付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7年的春节期间,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周某贿送现金共人民币4万元,为其追讨所承建的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社保局大楼工程款提供帮助。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庄宝明利用其担任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揭阳市某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江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港币10万元,为该公司经营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宝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庄宝明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一审判决书。(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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