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员工遭殃,如此“典型”值得商榷
2019-05-15 14:46 羊城晚报
企业失信,不是去督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却去限制无辜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使,实际上既是对惩戒权的滥用,也不啻是一种侵权行为;既明显有悖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初衷,又容易模糊是非、对错、守信与失信界限,对构建社会诚信带来不利。

文/赵志疆

日前,昆明市公布了2018年度信用联合奖惩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侵权、讨薪、失信旅行社、违规使用公租房等内容。其中包括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失信企业——员工购房贷款被拒”案。(5月14日春城晚报)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社会道德之基,建立联合奖惩机制,着力营造“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诚信生态,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不过,因为企业失信,员工购房贷款被拒,如此“连坐”让人委实不敢苟同,这样的“典型”更令人没法恭维。

报道披露的情节显示,李先生是云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向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是该公司开具的,由于银行系统提示该公司在经营异常名录里,处于红色状态;公司之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因为2016年、2017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李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和要求,与公司负责人依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办理了移出异常名录相关事宜最终得以解决。

以拒办员工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的方式,给关联公司宣讲法律法规、不报年报的后果,让企业认识到信用信息的重要性,积极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和其他法律义务,以免因失信影响企业发展,影响到员工的利益,善意初衷或毋庸置疑,客观上也达成了预期效果。问题在于,员工与企业失信无关或不存在依法应该给予失信惩戒的情形,拒绝办理购房贷款既没道理、更不合法。

谁违规违法,谁承担责任、承受后果,是法治社会理应恪守的原则底线,也是常情常理的起码要求。企业失信,不是去督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却去限制无辜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使,实际上既是对惩戒权的滥用,也不啻是一种侵权行为;既明显有悖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初衷,又容易模糊是非、对错、守信与失信界限,对构建社会诚信带来不利。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做法时有所闻,此前“老赖”子女就学受限就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株连无辜,只管结果、目的能否达到,不管程序是否得当、方法是否合法,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权益误伤,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认知误导。就事论事而言,倘若企业拒不改正,员工房贷就永远办不了?失信、违法受约束、惩戒理所当然,让无辜者跟着“遭殃”没道理,如此“典型”不可取。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