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2019-05-13 18:32 羊城派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拟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文/羊城派记者 赵燕华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全市年度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配套比例不低于全市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总量的10%。

根据《办法》,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年度卖地总建筑面积10%用于公租房和人才公寓 

《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办法》提出,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集为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根据《办法》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向市、区指定的人才供应。 全市年度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配套比例不低于全市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

人才公寓整栋转让后性质不能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其中,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而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以配套建设占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 

《办法》还明确,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至于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编 | 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