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6日公开了佛山市司法局原党委委员、佛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所长庄文生受贿案终审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庄文生涉嫌受贿近千万,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刑10年半。
庄文生,男,1966年12月生,汉族,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原党委委员、佛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庄文生利用其先后担任广东省佛山监狱(以下简称“佛山监狱”)生产科科长、四监区监区长、三监区监区长、副监狱长、佛山市西江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佛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收取广州市某方家俱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达公司”)等单位贿款共计人民币9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个人分得240.8万余元;自己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某派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刘某等单位和个人贿款共计13万元。
2014年下半年,在某盛达公司伍某的要求下,庄文生向伍某退还60万元。2016年8月,因担心已被调查的同案人案件会牵涉自己,庄文生将刘某贿送的8万元退还刘某。审理期间,庄文生的家属代其上缴赃款2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庄文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同案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庄文生案发前向行贿人退回部分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过程中上交部分赃款,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庄文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执行),剩余赃款165.8万元予以追缴。
庄文生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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