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无房贫困户新建住房 有望获财政资金保障
2019-05-07 09:31 羊城派 原创
自有住房过户给子女或出售不能纳入“无房户”

文/羊城派记者 赵燕华

5月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全省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准入条件为户口在农村且户主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明确,住房安全保障方式主要为利用集体产权设施实物安置和有宅基地无房户的新建住房。

自有住房过户给子女或出售不能纳入“无房户”

《指导意见》明确,广东省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准入条件为:户口在农村且户主及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名下无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范围:一是在此之前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二是曾有自有住房,已过户给子女或出售给他人的(不含因病、因灾、因贫等原因变卖住房);三是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含入住镇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四是有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不包含外嫁女)有能力提供安全居所的;五是本人认可不需政府帮助、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长期安全住房的;六是临时分户的,只包含无房户主;七是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八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基本申请程序是:由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自愿申请,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流程开展工作,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申请程序。

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实物安置与新建住房并举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分类施策、多措并举,落实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具体包括:

——实物安置。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由镇、县(区)统筹安排提供公房、周转房等集体产权设施;镇、县(区)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可将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或通过改造旧学校、旧厂房、办公楼、购买村民安全农房、镇村集中统建安居房等方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低租或免租的形式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因工作生活原因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户,符合条件的可向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纳入,实现住房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一体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新建住房。有宅基地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户,地级市应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由地市予以保障落实。

新建住房须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

市、县财政资金保障新建住房

就资金落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实物安置和新建住房两种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分别做了说明。

对于实物安置,《指导意见》指出,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省级有关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地方对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实物安置住房建设和租用支出,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如加大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帮扶单位帮扶、乡贤捐助、公益捐款等。

对于新建住房,《指导意见》指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自2019年起,新增相对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由各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给予资金保障”精神,将通过新建住房解决的无房户,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的新建住房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由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各市、县(市、区)也可以将省级有关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无房户自建房补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意见反馈】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二、在征求意见期间内,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无房户意见”。

三、受理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电话:020-83133664,传真:020-8313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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