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原副社长套走公款215万,一审获刑7年
2019-05-07 08:35 羊城派
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刑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城市出版社原副社长常燕在任职期间,通过使用虚假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215万余元,日前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常燕,女,1963年出生,汉族,黑龙江人,硕士研究生,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副社长,曾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华南工作室主任、华南分社社长、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中国城市出版社副社长,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认定:

2001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常燕担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华南工作室主任、华南分社社长、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常燕通过使用虚假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合计215.698259万元。

具体如下:

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常燕利用其担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华南社社长、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利用四张虚假发票从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的账上套取公款77.435万元,并由其个人占有使用。 

二、2010年7月,被告人常燕以袁某的名义成立广州建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由常燕实际控制。随后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常燕利用其担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华南分社社长、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虚构中国建筑书店华南销售中心与广州建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骗取公款138.263259万元由其个人占有使用。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燕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骗取公共财物2156982.5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常燕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13198.27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燕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3784.32元,应予以继续追缴。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常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常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13198.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常燕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378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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