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救助新规5月起实施,首创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
2019-04-29 12:41 羊城派 原创
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文/羊城派记者 何晶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的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上海首创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据介绍,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除“按照其在上海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同时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条例》还对如何救助“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明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条例》同时强调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并为此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

此外,《条例》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应当停止救助: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2. 不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

  3. 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4. 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5. 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6.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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