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创!珠海出台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两部法规
2019-04-28 20:15 羊城派
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钱瑜  实习生 蔡舒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将有法可依。4月28日,珠海市召开海域海岛保护条例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三角岛是首个实施生态文明旅游开发的无居民海岛项目(受访者供图)

《保护条例》创设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制度

海域海岛保护条例共六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条例全面梳理涉海规划,设立专章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规划相互衔接等内容,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发挥规划对海域海岛保护的引领作用。同时,条例完善了海域、海岛保护措施。

条例创设了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制度。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制度基础上,借鉴香港经验,授权珠海市政府选划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明确选划、调整程序、管理机构、行为禁止和限制措施,授权珠海市政府制定特殊保护区域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据羊城派记者了解,国家和省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程序尚未立法,珠海市获批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在具体开发建设中遇到无法可依问题。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探索,填补法律空白,制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为:规定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规定取得用岛批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编制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创设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与批准机制,实现对开发建设的规划、环保管控;规定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办理基本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创新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备注登记制度,对无居民海岛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上作备注登记,实现对海岛的整体保护和利用。

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林伟称,这是珠海运用特区法规立法权出台的全省首个全面规范海域海岛管理、保护海域海岛生态环境、发展海洋经济综合性、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新法规的出台是珠海市海域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珠海市三角岛运动休闲及科教示范项目是全国首个采取“公益+旅游”开发模式的项目,是首个实施生态文明旅游开发的无居民海岛项目。负责开发三角岛的珠海九控蓝色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庆龙称,无居民海岛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无法可依等问题,“法规的出台一揽子决绝了问题,无居民海岛的建设遇到什么问题,也都能根据法规‘找得到主’了。此次出台的海岛保护法则规定了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同时补充了细节、执法等内容,非常创新。在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上,两个法规特别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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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杨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