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LV皮包广州白云造,夫妻二人组织非法印刷商标标识双双获刑
2019-04-25 15:08 羊城派 原创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被告人黄某山、魏某碧系夫妻关系,2012年起二人进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村广州某某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任职并主要负责日常的生产、管理。

2014年始,黄某山、魏某碧开始纠集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在上述公司的厂房、仓库内,应客户要求为皮料非法印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予以销售。

2015年9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五被告人抓获,并缴获印刷有假冒“LV”注册商标标识皮料10卷(共计3500码)、滚筒4条、样板7块等物品一批。经按实际销售价统计,缴获的皮料共价值约人民币1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魏某碧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彭某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山、魏某碧、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黄某山、魏某碧负责公司的管理、技术指导及工资发放等事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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