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几天前的4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离奇的案件:2018年4月15日下午两点多,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张娟(化名)刚好被砸中,瞬间倒地并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被砸成高位截瘫的张娟,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无奈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天降横祸 砸成一级伤残
张娟和丈夫张大宝(化名)都是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新华村人。当天事发时,两夫妻刚来广州一个月。平日里,张大宝打着给建筑贴瓷片之类的散工,张娟操持家务。儿子张华生(化名)大学刚毕业,在武汉一家广告公司工作,老夫妻来广州的唯一目的是赚钱给儿子结婚用。
然而,“天降大狗”事件的发生改变了一切。儿子张华生辞了工作来到广州,不仅帮父亲照顾母亲,还要为官司的事忙里忙外。
颈椎粉碎性骨折的张娟虽出院了,但状态一直不好,终日躺着、脖子以下的身体无法动弹。今年春节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娟所做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
砸人的大狗不知所踪,张娟无奈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都告上了法庭,提出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约占200多万元。
官司没有结束,救治的费用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来。张华生说:“今年春节没有走亲戚,就是一家人关在家里。”
找不到狗 留下一串疑问
被张娟告上法院的10多名被告心里也在叫苦。原来,在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况下,张娟把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承租方告上法庭,是张娟在律师的建议下做出的无奈选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告中,有的是承租方,他们有地表示离狗坠落位置甚远,有的在相反的方向,也被卷入了官司,令他们感到“很冤”。其中一名被告表示:“东边坠物,不能要求西面用户承担责任。”
法庭也在努力查清事实。据了解,根据法庭现场勘察,确认了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其中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每个承租人所在的位置也被一一确认。而在天台坠狗方向下方为一家电子厂,这家电子厂为了夏天隔热,在坠狗方向的天台种了花卉瓜果,并筑了水坝。天台上的防护墙为88厘米高。
然而,石门派出所给法庭的回复函显示,很多关键事实仍然缺失。比如:经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未发现涉事狗只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过程;不清楚涉事狗只如何进入现场;附近居民不清楚该狗有关情况;未能查明该狗是否有饲养人权属所有人;事发后,该狗不知所踪。
不过,根据警方现场实地走访查验分析,暂时还不能判断事件是否具有人为因素。目前没有发现涉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暂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难题待解 未来很是迷茫
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仍然针对上述问题唇枪舌剑,毫不相让。
1.砸人的狗到底是谁养的?
张娟方面认为,警方未发现涉事狗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说明狗一直在建筑物内,因为监控记录的是持续性的过程。根据现场勘察,天台上曾发现了一只铁笼,可依照常理推断是狗笼。
而厂房业主认为,并非所有直通楼顶的通道都有监控,并不排除流浪狗自行上楼的可能。事后警方走访,周边居民都表示不知狗的来历,足以证明狗不在厂房内。他们还表示,狗没有项圈,所以不是新养的。至于天台上的笼子,天台上没有看到狗生活过的痕迹,更没有找到狗的粪便,铁笼不能推断为狗笼。所有被告都表示,自己未养狗,对其他人有无养狗不知情。
案涉电子厂更是称,所有被告不存在窜通的可能,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养过狗,一定会指出来,这样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我们都不知道谁养了狗,这也正说明厂房里没有人养狗”。
2.狗为啥会坠落?
张娟方面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推断,这是一只小型犬,具有被驱赶和抛掷的可能性。
而厂房业主认为,根据监控视频,这只狗应为成年土狗。“目测脚到肩有40公分,身长70到80公分,绝不是小型犬。”被告还表示,狗是直线下降,不存在抛掷一说。“这造成了伤残一级的伤情,若有人抛掷下来,即便没伤人故意,也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就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了。”
电子厂则称,狗的大小并不重要,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人为因素,这是一个意外事件,他们虽在楼顶有种菜,但没有妨碍他人,也不能说种了蔬菜就引来了狗,这与张娟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其他被告也对狗从天台坠落很疑惑,“狗一般不会跳到一米高的围墙”。
3.狗是否属于“物品”?
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的“物品“,是否包括活物,是本案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关建。张娟方面认为,狗属于物品范围,这是基本的常理,侵权责任法中的“物品“并未将活物排除。
厂房业主认为,87条的内涵在于确定侵权人范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狗属于厂房,所以该案并不适用于87条。电子厂则认为,物品是没有生命特征的,没有自由意志,可以由人支配。狗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单独列出一章,说明法律规定的物品并不包括活物。被告们认为,张娟要追究责任应该找到狗主。
经过第三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我们去找过狗,也找过狗主,但警方都没有消息,我们还能怎么办?”张华生很迷茫地告诉羊城派记者,“母亲还躺在床上,未来该怎么办?”
专家:被砸者仅需证明被砸事实
业主租户应证明不是饲养人方能免责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的全体业主或租户,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应共同给予张娟女士经济补偿。”
朱永平指出,首先,狗在法律上是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物品”。本案直接责任人是狗的饲养人,但由于狗的饲养人无法查明,因此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属于“高空坠物侵权”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找不到狗的饲养人前提下,对张娟女士的侵权损害,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建筑的所有业主或租户都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张娟女士仅需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狗受伤的事实,而上方建筑的业主或租户作为建筑的使用者,应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证明狗的具体饲养人,才能免予补偿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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