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4月17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律师参加,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与完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即PDI规则)的问题与改进、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今天告诉羊城派记者,与家用汽车相关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汽车三包规定,它是原国家质监总局于2012年审议通过,并自2013年10月起施行,该规定的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较低,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之中。
二是PDI规则,它是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多家车企起草的,仅是一个行业协会的文件,不是法律法规。
“新车交付给消费者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完成过程。买卖合同一般要对产品进行检验。而现行PDI规则就是商家代替消费者做了检验。如果交付后出现问题,就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了。而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货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三包’给‘变形’了。”
朱巍进一步分析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首先有权要求“退货”,其次才是“更换”和“修理”。
但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20条,“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等情况才可以免费退车。而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出现的问题,修两次后才能够满足退车的条件,而且退车还不是免费退车。所以汽车三包规定可能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产品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朱巍说。
与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苏华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条款对消费者“太苛刻了”。
他举例说,汽车三包规定第20条仅用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退货或更换,也就是说,该条款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的情形仅仅浓缩成四种形式,对消费者不利。
“还有一点,我觉得汽车三包规定的威慑程度还不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要对假冒伪劣产品实行巨额惩罚、巨额赔偿。我觉得,未来,在巨额赔偿机制的作用下,再配合畅通的举报渠道,同时适用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才能有效避免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情况发生。”朱巍说。
朱巍还指出,PDI规则并不是一份法律文件,它在制定过程中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参与。“PDI规则虽是个内部文件,但在社会上流行,很容易被理解为行业行规或惯例。而已经通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即,一旦相关案件去到法院,PDI可能会被认定为行业协会的规则,这就对消费者极为不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正在修订中 拟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今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已于4月13日结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意见稿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
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第6条第1款);
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
修订意见稿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
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
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
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说明中表示,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
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记者注意到,为了适应家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等新市场情况,备受关注的第20条相比修订前相应地增加了一些主要针对新出现的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的可以退、换的情形。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新华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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