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昌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还具体列举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多种表现形式,像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等等,都属于“软暴力”性质。
多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意见,专门对“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有一个重要背景——当下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软暴力”有可能是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情形之一。事实上,之所以称为“软暴力”,是相对于那些在既有法律体系中被明确界定的暴力行为而言的。一些人正是因为看到了“软暴力”在法律定性上的模糊之处,故意打擦边球,试图以“软暴力”达到“暴力”的目标。
如前不久浙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在此前引发全国关注的“于欢案”中,也有类似的现象。于此而言,在法律上对“软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既能够压缩一些人为非作恶、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也可以避免“小事闹大”的倾向,以实现“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和“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的有机结合。
不过,虽然此次对“软暴力”概念的界定与扫黑除恶的大背景相关,但在具体的标准执行过程中,得警惕将所有的“软暴力”不加区分地纳入到“黑恶”表现的认定之中。事实上,这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要求,应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比如,认定恶势力,还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换言之,“软暴力”概念的明确,有助于化解扫黑过程中相关标准模糊的问题,但同时也得处理好行为性质认定和“黑恶”性质认定的关系,避免概念扩大化和滥用。
无论如何,标准明晰、执行精准的扫黑,才能给社会足够的安全感。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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