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LV2.4万件!股东被判刑,公司也要赔钱
2019-04-08 19:05 羊城派 原创
该贸易公司不能逃避民事责任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肖晟程

广州一家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V(路易威登马利蒂)商品共2.4万余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刑,但该售假公司未承担刑事责任。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这种情况下,售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4月8日通报,该院近期终审仍认定该售假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官指出,该案认定知识产权案件中未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亦不能逃避民事责任,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指导价值

2010年2月,广州首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沣公司”)注册成立。从2011年4月开始,首沣公司实际股东杨志林、张顺良、钟国万为非法牟利,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站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GUCCI、TIFFANY&C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杨志林、张伟恒等人。

经审计,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杨志林、张伟恒等伙同同案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24501件,累计销售金额为3081万余元。

2015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志林、张伟恒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杨志林是主犯,张伟恒等人是从犯,判处杨志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张伟恒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等;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该刑事判决后来生效。张顺良、钟国万的犯罪行为另案处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首沣公司、杨志林、钟国万、张顺良、张伟恒等侵犯其系列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张顺良、钟国万、杨志林、张伟恒、首沣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432万余元。

钟国万、首沣公司、杨志林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一审判决首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成为二审一大争议焦点。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系以首沣公司的名义实施,故首沣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杨志林、钟国万、张顺良、张伟恒分别为首沣公司的实际股东、登记股东及网站控制人,明知首沣公司售假仍具体组织实施销售行为,亦构成直接侵权。由于首沣公司的侵权意图是通过该四人具体组织落实,故首沣公司与该四人构成共同侵权。首沣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吕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