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清明时节上山扫墓“烧一通”,是不少人仍在沿袭的祭拜方式,一些人也因此“莫名其妙”地与犯罪产生了交集。近年来,广东法院每年都判决了一批在清明期间因祭祀引发山火最终被以失火罪判刑的案件。
记者今天(4月3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清明失火案件在粤东粤西粤北山区较为多发。法律专家介绍,清明期间因祭祀导致火灾,轻则可能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被判刑。而在刑事处罚方面,主要有失火罪和放火罪这两大罪名“虚位以待”。
清明时节山火案件高发易犯“失火罪”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每年都有不少群众在清明期间“莫名其妙”犯罪了,原因是祭祀时失火了!
梅州市法院此前统计,清明时节是山林失火案件的高发期。梅州五华县法院、兴宁市法院2015年共审理失火罪案件38宗,其中因清明期间祭祀引发山火的案件就有19宗,占50% 。
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其中最直接的因素是天气干燥加上大风,极易引燃山林杂草,从而引发山林大火。
2018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彭某与其两个姐姐、儿子及儿媳携带纸钱、纸宝、纸衣(冥服)等祭祀用品,到山上拜祭后,彭某在其位于兴宁市坭陂镇王村彭屋3号的老屋禾坪内,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纸宝、纸衣进行焚烧。
11时许,彭某将燃烧过后的灰烬装进一个不锈钢脸盆内,然后将灰烬倒在其老屋西侧的一丛绿竹头下,尔后与家人一起离开。
12时许,彭某倒在绿竹头下的灰烬引燃干燥竹叶,后火势蔓延至山上引起山火。直到同日下午,山火才被扑灭。经鉴定,此宗山火导致兴宁市境内、五华县境内林地合计过火面积43.4公顷,损失共人民币34万余元。
六天后,彭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彭某在清明时节从事祭拜活动时忽视公共安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清明失火案粤东粤西粤北山区多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广东近年来的清明失火案件在粤东粤西粤北山区较为多见。
去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63岁的广东陆丰人温某某及多名族亲参加温氏家族组织清明扫墓,至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在族人祭祖后陆续下山后,温某某用香点燃在坟前石坝上的鞭炮,随后鞭炮引发牛角隆水库的山火,过火面积为143.4亩。日前,陆丰市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同年3月24日10时许,70岁的李某某独自到信宜市白石镇某山场祭扫其父亲的坟墓。
期间,李某某使用自带的打火机燃烧纸钱,烧着的纸钱被风吹到坟头处,然后点燃坟头边上的杂草,火势向四周蔓延,造成黄泥岗一带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83亩,烧伤林木蓄积1410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信宜市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几天后的4月5日上午9时许,广东惠来人罗某与其儿媳妇及三个孙子到惠来县葵潭农场“柠檬园顶”山界祖坟墓地扫墓祭祖。期间,罗某将携带的爆竹放置在其祖坟左边附近处进行燃放。
因燃放爆竹点燃了左上角的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柠檬园顶”疏林地过火面积420.30亩、相连的东港内厝山界过火面积422.80亩,造成林地承包人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余元、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罗新忠引发森林火灾后,留在现场救火,并叫其儿子到现场参与救火,同时通知管区干部派员救火。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时,罗新忠向民警投案。日前,惠来县法院以失火罪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清明失火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受访时说,清明期间行为人引发山火,轻则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重则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刑。
近日,汕尾市陆河县公安局通报了两起“清明拜祖引发山火”治安案件:
3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彭某文(男,73岁)、彭某琴(男,74岁,均为河田镇人)在河田镇河东村委龙游下村“牛寮下”山扫墓时,因烧香点烛引发山火,过火面积达37.76亩。
3月22日下午,彭某文、彭某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21日中午,违法人员丘某滨(男,28岁,河田镇人)在河田镇甘坪村委会打狗窝扫墓时,因在山上吸烟并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火,过火面积4.4亩。
3月22日下午,丘某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8日。
陆河县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用绿色文明的祭祀方式缅怀先人,做到带火不进山,进山不带火,切莫以身试法;对违反当地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
清明祭祀引发山火 重则构成失火罪或放火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受访时说,清明失火,轻则构成治安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当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时,则涉嫌构成失火罪。“有的人可能抱着戏耍的态度,在祭祀后故意点燃山火或者放火烧山,这就涉嫌构成放火罪。”
丁一元介绍,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首先,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而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能成立放火罪;
其次,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再次,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而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最后,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类犯罪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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