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记者3月27日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文广旅游局)》 (穗财采[2019]88号),披露原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原文广新局”)2017年5月在组织广州市文化(街心)100个广场雕塑作品创作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2019年1月7日收到检举信,信中称原文广新局2017年5月在组织广州市文化(街心)100个广场雕塑作品创作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人为操作等违法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广州市财政局进行查处。
为此,市财政局发函向原市文广新局和广州雕塑院调查核实。
根据原文广新局和广州雕塑院函复内容证实,原市文广新局与广州雕塑院确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原文广新局委托广州雕塑院对该采购项目涉及的100个文化广场进行现场调研、制定雕塑摆放方案、组织雕塑设计方案征集等前期工作,并支付该项委托服务费用19万元。
广州雕塑院为该采购项目提供了前期服务(包括现场勘查,对广场雕塑的摆放和南粤先贤雕塑迁移提出初步的建设性方案),对该采购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在理解和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优势,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原文广新局接受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确认中标、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原文广新局作为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了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应给予行政处罚。
之后,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19年3月4日发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处罚告知书处理意见协商函》,针对该行政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经复核,市财政局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原市文广新局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市财政局决定: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法律法规,该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或报请有关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于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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