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市民让醉酒同伴开车,两人均被判刑
2019-03-26 15:19 羊城派 原创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也不要指派、胁迫、命令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邓少娟 刘佳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很多人却不知道,放纵别人酒后开车,自己也有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广州市从化区法院3月26日就介绍了这样一宗案件:醉酒后的黎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同样醉酒的孙某来开,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驾车的孙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人黎某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朋友相约出去玩 喝酒后仍坚持开车

2018年8月的一天,孙某和黎某相约一起出去玩,孙某自称平时开大货车,黎某就将其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交由孙某驾驶并搭载自己。在途中突遇下雨,孙某停下车,和黎某一起到路边的小店避雨。

期间,孙某提议喝啤酒,黎某明知孙某喝完后还需要驾驶摩托车,仍然同意孙某的提议,并一起喝了酒。喝完后,孙某继续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黎某往前行驶。

雨天路滑路况复杂 醉酒后闪避不及酿事故

孙某行驶时,适遇由陈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在同方向道路上倒车,因雨天路滑及车速过快,摩托车闪避不及,与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黎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2 mg/100ml;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

法院: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黎某明知孙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交予孙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孙某、黎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有共同犯罪的情形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有的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黎某没开车也会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其实,这涉及到了刑法当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法官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那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黎某没有开车,但他明知孙某醉酒,仍让孙某驾驶自己的车,因此两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在此,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也不要指派、胁迫、命令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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