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2019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就此,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昨日的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五险”变“四险”? 这是误解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不是意味着原来说的五险就变成四险了?合并实施后会不会给小微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
说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字面上的误解。《意见》提到保留险种,就是保留这项制度。两项保险进行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实施,不是取消问题。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尽管不一定叫生育保险制度,但肯定有对生育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对小微企业参保,如果有合同的,参加职工类型的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是参加不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随着合并实施,12个试点城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扩大了,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了13%左右,其他一般城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增长率为6%左右。说明这个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在参保应保尽保上,在简化参保登记的过程中发挥了制度效应,能够让更多人“直通车”参加生育保险了。
待遇会受影响吗? 丝毫不会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丝毫不会影响。这次工作的重点是保障待遇,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确保制度可持续。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这个政策是不是适用于政策出台之前已经生育但是尚未报销医疗保险的生育职工?新政策出台后,职工报销手续和之前有没有什么区别?
待遇政策不会随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变化而变化,所以不管什么时候生孩子,待遇保障不会改变,主要是管理层面的合并实施,不是政策的调整。而手续上应该更简化,比如原来是两个窗口,现在是一个窗口,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办理,比如网上缴费。现在缴费上正在推进由税务征缴,这些手续应该是更简化的。
将会有何影响? 放大成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早在2017年就有所试点,试点两年来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未来合并之后会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
从试点情况来看,第一,基金的共济能力增强。12个城市,包括邯郸、内江、昆明等一些地方,原有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比较困难,通过参与试点、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基金运行能力普遍增强。第二,有利于参保扩面。第三,生育保险的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
从全面推开来说,成效只能是更加放大,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的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更具有制度的保障作用。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可以为更多人提供生育保障,也为今后增强生育保障待遇奠定了基础,这是我们可预期的。
广东珠海已先行试点
此前已试点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的12个城市包括:邯郸、晋中、沈阳、泰州、合肥、威海、郑州、岳阳、珠海、重庆、内江、昆明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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