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民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低保问题,进行的专业解读。
1、因病致贫
[网友提问]我家4口人 除唯一的小孩外 其余3人都身患慢性急病 就此情况我可否申请全家人的低障该怎么申请。
[民政部回复]《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重度残疾人低保
[网友提问]请问成年重度无收入残疾人申请单独立户低保时是否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重度无收入残疾个人申请的审核内容和条件?
[民政部回复]根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文件精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各地一般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申请低保中的“家庭”释义
[网友提问]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是指户籍还是其他?一户籍夫妻养育有二个子女,现该户籍的户主申请低保,其父母则在另一户籍,其兄则在另一户籍。那么该户申请时要不要核对其父母及兄的收入和财产?申请低保的“家庭”是否必须把其父母及兄一起算在一起?
[民政部回复]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相关规定,“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关爱高龄老人和残疾人
[网友提问]城市低保政策应与残疾人政策和老龄政策结合起来,继续制定城市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中有常年靠自己供养的精神残疾人,一律无条件,无任何限制条件给纳入低保,全部给予低保。这也属于国家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照顾关怀政策。就算70岁以上的老人有退休金,那是老年人自己的待遇,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疾病越来越多,不吃慢性病药物或住院都难以维持生命,工资自己都不够花还得养这样的残疾人。而且高龄老年人说不定哪天就死了,死后还不得给精神残疾人办低保吗?另外,像哈尔滨的低保包括残疾护理费每月才610元,根本就不够伙食费的,更何况精神残疾人一辈子都没有劳动能力,还经常浪费钱,例如被别人欺负骗钱等事情经常发生。这点低保费用只是杯水车薪的帮助而已,主要还要依靠老人供养。国家理应对这样的病人负责任,因为精神疾病大多是因为社会的不公不卫生和教育机构不科学造成的,希望尽量不总折腾这些人(即不要让委主任隔三差五地照相)造成他们犯病的诱因,因为给了这么区区可怜的几百元的低保补贴,就三天两头来查,来烦扰病人和七八十岁的父母。而且精神残疾人常年靠着父母兄弟姐妹抚养,国家理应给些帮助补贴。请国家在低保政策上制定照顾高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绝对规定的政策,监护人父母是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的35岁以上的精神残疾人必须纳入低保范围。这样以免社区钻空子再刁难和吃拿卡要。如果国家真地关爱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的话,就制定这样绝对的政策。
[民政部回复]关于对常年靠70岁以上的老年父母供养的精神残疾人无条件纳入低保的建议。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低保。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很多地方采取分类施保的方式增发低保金。
关于不进行定期核查的建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定期核查是低保工作的必要环节,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地方开展核查工作。
5、社会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
[网友提问]作为一名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一段时间的人,很欣喜看到国家、省及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然而随着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政策难以理解:
1、城乡低保方面。低保家庭情况千变万化,入户核实难度大,而上级层面的低保政策更多是广义上的规定,而具体到县镇两级,操作性难,没有直观的规定,加上工作人员水平有限,往往无法准确理解上级政策规定,操作比较随意,现纪委对扶贫领域资金检查又比较严格,县镇两级低保工作人员承担的压力都很大,当遇到纪委检查低保工作,入户核实对象时,往往难以直观的引用相关政策规定来解释,因此,近期基层工作人员普遍出现为难情绪,望上级在完善本级低保政策时,督促省、市真正完善落实低保政策,细化操作规则,并加强与纪委,审计部门的沟通,健全容错机制,减轻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压力,避免出现“上辈子没修好,这辈子干低保”的现象。
2、关于低收入认定方面。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很多部门的救助工作,而这些救助部门的救助对象,往往又建立在我们民政部门的低保和所谓的低收入家庭,但理论上每个部门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往往不一致,也没有和我们民政部门来确定所谓的低收入标准,如: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而作为县级社会救助民政工作人员,万分无奈,没有上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更多是低收入核对办法,但每个救助部门,都会要求救助对象都要来民政确定低收入家庭。没有标准,工作人员人手严重不足,何来来认定低收入?而纪委、审计在检查各项救助工作时,每个救助部门,都会推脱责任,将本部门救助对象救助有误的责任推脱给民政,基层工作人员压力相当大。望上级明确低收入认定办法,加强民政工作人员人手,加强培训(工作6年救助工作,没人培训过我),明确民政在低收入工作的职责。
[民政部回复]关于您提出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需减轻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压力,我们将结合当前形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社会救助责任认定追究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你所反映的低收入家庭认定难,也是当前我们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关于人员培训方面,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加大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6、有女已外嫁,是否可申请低保
[网友提问]我有一女,在一岁时她母亲病逝,我因过度伤心外出打工,一直未回,未尽到扶养义务,在我56岁时回家,此时女已外嫁,现62岁在家居住,无收入来源,女儿现为在编人员,每月固定实发工资为2600多元,需供养家婆和两个小孩,还有按揭房袋,并因从小由两个叔叔扶养长大,也需尽一份供养义务,压力很大,这种情况我是否可申请低保?
[民政部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如果您自认为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具体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将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核对认定。同时,因您女儿为在编人员,请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7、低保户体检复查期间是否应停止低保资格
[网友提问]我是一名办事处负责低保工作人员,我们先去内有一名低保户是2008年申请的低保并享受低保至今,每年体检都检查出视力残疾,只有2016年8月22日体检结果视力正常具备劳动能力,我们也及时通知低保户本人,低保户提出复查,在2016年12月进行了体检复查,检查结果视力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我想咨询:在2016年8月体检不合格到12月体检复查这段期间是否一定要取消低保资格?或保留低保资格待复查结果出来在予以保留或取消低保资格!
[民政部回复]对于您所提出体检复查阶段低保资格是否保留的问题,中央层面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请按地方民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从本案例来看,2016年12月该居民体检状况表明不具备劳动能力,既已在保,应保留资格;如果8月到12月期间取消了低保资格,应补发低保金,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8、子女有楼有车,父母是否可以享低保
[网友提问]子女有楼有车,父母可以享受低保吗?张家口民政局说有楼有车不作为硬性剔除条件,那么没楼没车是不是和有楼有车同样都可以享低保
[民政部回复]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当地有关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具体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9、享受低保人员可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网友提问]享受低保人员可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储蓄性保险投资等。
目前,关于低保申请的财产条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是否应计入家庭财产,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0、已转为城镇户口老年人,但农村还拥有少量土地,可否办理城镇低保
[网友提问]我父母已近80岁,于三年前,投奔我生活,户口迁入了富裕镇,变成了非农户口,但农村还拥有几亩地。在这种情况下,城镇和农村低保都无法申请,原因是我县低保中心规定:农村有土地的,不能申请城镇低保;而申请办理农村低保,又必须是农村户口。目前我父母无法申办低保,不知我县低保中心的规定是否合理,我父母的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谢谢
[民政部回复]您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六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十一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关于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规定,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1、大病如何申请国家补助
[网友提问]我父亲尿毒症,母亲糖尿病伴并发症,生活拮据,如何能申请国家补助
[民政部回复]您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原则上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您反映的因家庭成员重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建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当地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所需申请材料。
12、残障人士低保如何申请
[网友提问]残障人士低保如何申请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具体的申请程序和相应材料要求,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3、不在镇上生活,也不是这外镇的户籍,享受这个镇的低保户
[网友提问]同一个县内,不是这个镇的户籍,也不在这个镇上生活,可以享受这个镇里的低保户么?
[民政部回复]您好,关于异地、人户分离等情况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14、农村五保
[网友提问]农村五保户没有子女没有收入看病费用怎么办?
[民政部回复]您好,农村五保供养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详情请查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15、五保户必须住时养老院吗
[网友提问]我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村民,最近村上说国家新政策:所有五保户必须住进养老院,不进养老院就取消五保户口,取消一切五保福利。请问是有这样的政策吗?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供养形式。能否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与特困人员选择何种供养形式无关。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6、重度残疾人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网友提问]你好,我们一家三口人,夫妻是二级残疾人,小孩10岁,我肢体二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是否能享爱低保待遇?
[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重点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申请的流程为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1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网友提问]我是农村残疾人五保户,我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吗?
[回复]您好,五保户属于“特困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8、残疾人低保
[网友提问]向部长大人问好, 打扰您下 来咨询下政府对残疾人政策,话我就不多说,怕你看了心烦,我70年生人,半自理残疾人,快50岁人,爸妈还在养活我,我兄弟两人开了大头贴小店,只有一台,办了营业执照,不知道政府哪位大人说的,有工商执照,我半自理残疾人,低保和残疾人所有一切保障都取消停止,这个季度已停止了,问一句,有这样政策和法规吗??? 政府能给我帮助,敬礼!
[回复]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是否具有工商执照无关,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条件可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
19、低保查询
[网友提问]最新的低保标准是多少?各地低保怎样查询呢?
[民政部回复]低保标准是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居民平均工资制定的,分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标准。具体的低保标准查询地址为: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bzbz/
(提醒:复制上面的地址,在浏览器中打开,可以看到过去的每个季度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是动态调整的,不是一成不变),点进去以后找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就可以了。)
20、关于农村低保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的咨询
[网友提问]请问农村哪些人群能享受低保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编辑:蔡晓丹
审校:胡海
来源:残疾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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