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外商投资法草案于3月15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取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这部法的重要性,也许从之前草案审议的密集程度也能看出来:去年12月23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仅仅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01
词汇解析
02
将取代“外资三法”
说到外商投资法草案,就不得不提到“外资三法”,也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因改革开放而生,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共十五个条文,首次明确了可以利用商标、专利投资。这就像是一个宣言,用法律的形式,宣誓了中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决心。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马宇:刚刚打开国门,但那个时候你为了要跟国际上做生意,并且要引进外商投资,外商就说那你要引进外资的话,你不能用文件来管理,那我们对外的时候还是需要有这种法律规范,所以很快全国人大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就是一个突破性事件。因为当时我们国内连公司法、合同法都没有,在那种情况下,就是法律先行来规范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外商投资才开始逐步地进入中国。
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结束了中国民航没有航空配餐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先河。而此后,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辟的“试验田”也开始遍地开花。
配合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陆续出台。随着外资进入的形式变多,1986年,外资企业法出台;两年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出台。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外资三法”为主体框架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也逐渐形成。
截至2018年底,中国依据“外资三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如何以法治为引领,加强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对接,提高开放水平?在3月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场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就表示,新形势下,曾经为对外开放作出巨大贡献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外资三法”也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03
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新的外商投资法和以往管理外商投资的“外资三法”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将如何改变中国的投资环境?
与现行“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以前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要到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他要通过外资主管部门去进行设立审批,就是你设一个企业,不管你做什么,不管你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都要进行这一道市场主体的审批。那么现在在这个负面清单之外,就不存在这道审批了,它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在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做一些外资相关的信息报告,这是一个管理模式很大的区别。
04
备案注册 “法无禁止即可为”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国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探索。清单以外,无需审批,备案注册即可。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今,自贸区版的负面清单,限制性措施条目从最早的190项降到了45项,适用范围覆盖了12个自贸试验区,3.5万平方公里。
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2017年起,负面清单制度首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8年版的全国负面清单,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由前一年的63项减少到48项,缩减近四分之一。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22项开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制造、基础设施等各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孔庆江: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事实上已经完完全全突破了我们现有的“外资三法”确立的逐项审批制度,实践中是卓有成效的,到了现在这个时候,应该是把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05
保障外资权益
和此前“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针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利润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强制技术转让、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将从法律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王瑞贺: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强化,也做出了一些衔接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转让技术。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完全基于市场规则,基于平等自愿,基于商业规则,由相关各方自己去平等谈判解决,而不是由政府强制。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 马宇:这个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从原来的那种去具体规定一些事情,由原来的管理性变成现在的促进和服务性。怎么样能给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好的营商环境,怎么样更大程度地降低我们市场准入的限制,减少限制,那这个先做好都是从促进角度(来讲)。还有一个是投资服务,怎么样来保护好外商的投资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咱们说的一个长期的原则性的还是说现实的关切,都是外商特别关注的,也是我们中国政府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在这个法里面也是非常重地谈到投资保护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