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
“北京已经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
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新京报》记者采访证实,
该政策2016年就已经出台,
并非新规且审核严格
↓↓↓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也注意到了这条消息。今年,她的建议之一就是聚焦“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呼吁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
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废除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其上户口。如今,有较多女性不想或不能结婚,而又希望有孩子,不得不未婚生子。但目前中国限制未婚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一些地方仍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实质是要求生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即剥夺了非婚者的生育权。
黄细花认为,现代化国家要提升生育率,除了降低女性生育成本、出台公共措施,真正要做的是给予女性更充分自主权,打破传统男权结构,承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利。黄细花呼吁“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及限制未婚女性生育的相关规定。”
黄细花还表示,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并非鼓励非婚生育,而是希望从法律层面保障那些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小孩的女性,公平地享受生育的权利和福利。
201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将为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等9类人登记户口。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9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延伸阅读
政策背景——
解决非婚生子女落户 北京出台实施意见
记者查询中国政府网发现,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显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意见还明确,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记者还注意到,2016年8月27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简称北京市意见),明确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发布意见,明确非婚生子女可落户。微博截图
北京市意见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
你怎么看?
请在留言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 新浪新闻、南方日报、平安江门、新京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