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套路贷”案宣判 主犯获刑10年
2019-02-25 21:28 羊城晚报 原创
该团伙以借贷为名诈骗勒索借款人,作案12起涉案金额550余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通讯员 罗云

借贷公司先将钱转入借款方账户,然后步步诱导,让借款方将钱取出给跟单业务员,最后业务员带着钱逃之夭夭,“债主”却要求借款方要还钱……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3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假意借贷实则诈骗敲诈

2014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某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高某先后纠集多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得知借款人上钩后,由谭某鸣假扮的出资方便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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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谭某鸣等人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接着,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该团伙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公司。

随后数日,业务员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而业务员冒充的出资人也会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某便告知欧某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

欧某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的债务,合伙与高某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作案12起涉案550余万元

被告人高某兄弟、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去年3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8日,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等7人团伙作案的“套路贷”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催款逼债等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从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

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从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数额,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 | 羊城晚报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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