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罗湖法院、福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宗“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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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同伙
2014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0楼3004室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与欧某达成口头约定,欧某为高某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谭某鸣等9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寻找借款人 设下重重陷阱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首先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之后再安排人员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在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团伙成员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该团伙相互配合,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里。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
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到公司,在高某的安排下将此笔款项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威胁勒索借款人 提起虚假诉讼
随后数日,该团伙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便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向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某便告知欧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欧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的债务,合伙与高某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该团伙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鉴于本案绝大部分涉案金额属犯罪未遂,罗湖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对主犯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六倍虚增借款金额
暴力手段非法索债
基本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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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田某辉等11名被告人分别组成以田某辉、赵某为首的两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非法讨债等行为。
被告人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随后,让借款人将高于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指定的同伙账户,同时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诱骗、胁迫被害人向第三方借新款还旧账,进一步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提起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经查,被害人李某瑞共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竟然被虚增至200余万元。
福田法院一审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田某辉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签订空白合同 假造银行流水
非法占有价值近500万房产
基本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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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祝某华以代为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民以其本人名义开设新的银行账户交由祝某华控制使用,并提供房产担保。为取得贷款,陈某民同意了祝某华提出的条件,并与祝某华签订了《居间协议书》。
后因被祝某华诱骗,陈某民又签订了两份空白借款合同、一份空白收据和一份空白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并将一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2014年9月24日至28日间,祝某华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造成陈某民借款370万元的假象,导致陈某民房产被非法转移登记。
经福田法院一审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祝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