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首席评论员 阅尽
报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等九部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男女平等是我国推行了几十年的基本国策,但到了网络信息化时代,居然还存在就业的性别歧视,这说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又是必须正视的尴尬现实。
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然要求只招男性,对女性则以未婚和要求招聘对象承诺几年内不怀孕生育为先决条件。以致有的女性应聘时被迫瞒婚隐婚,明明结婚了却说未婚;有的女性即使入职后,因担心丢工作,也不敢怀孕生育。
从媒体的报道看,事实上的男女就业不平等现象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甚而由此造成劳动用工纠纷或冲突,有的女性被迫诉至公堂。但总体来说,真正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并不多,大量女性被迫隐忍,而社会对此现象似乎也见怪不怪。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一些地方公务员招录中,也公然列明“限男性”的规定。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多名人大代表建言献策,要求立法消除类似就业歧视。诚然,某些特殊岗位确实对女性从业不适宜,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工作条件改善,真正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已很少。有些单位之所以在招聘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主要还是为了用工成本考虑,也就是纯粹为着经济因素。
无论如何,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已在事实上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甚至生育权带来不利影响。政策上虽放开二孩,但许多女性却不敢生育,这对社会的公平公正规则带来挑战,也影响着社会的良性运转,必须坚决予以遏止。
为此,政府部门首先要做表率。应该说,近年就业歧视乱象的屡禁不止,除了有法不依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某些政府机关这个“带头大哥”有关。政府机关招聘尚且如此,又如何要求企业或其他单位呢?
正人先正己。消除就业歧视,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应更严格。同时,对招聘和就业中的各种性别歧视现象,应展现法律的刚性原则。目前,对此方面的查处,往往偏于软弱,违法成本太低,令某些单位有恃无恐。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同时,法律上应强化女性就业的婚育保障,这应在相关法规中列出实操性强的具体规定,亦可探讨通过税收或社会基金救助等,对招录女性多的企业单位进行扶助。总之,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既要有严明的法规,亦需具体的制度保障,如此方能让两性平等的理想真正照进现实。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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